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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因管理人的赔偿救济问题

2016-10-21樊冬明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樊冬明

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对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争议日趋严重。该争议主要涉及到无因管制度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与救济内容。因此,本文拟在对该问题进行阐述与总结,针对损害与救济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人类和谐互助。

关键词:无因管理人;损害赔偿;权益救济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51-01

一、管理人对本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义务。此因无因管理即以为本人牟利为其目的,自应使管理人负担一定义务,以使其管理行为能够产生有利于本人的行为后果。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以能通知者为限,应通知本人。如急迫的情形,应停止管理,等待本人的指示。但如其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其开始管理的,不在此限。管理人在管理时,应向本人报告事物管理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管理人不履行其对本人债务应负的义务主要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结算义务以及继续管理义务。在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过程中,为了限制管理行为保护本人利益,在管理人违反了上述制订的义务时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

在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且其造成的损害行为与管理行为并无关联或仅有间接关系时,此构成侵权之债,同时,成立无因管理行为后,管理人又因为自己原因为履行应负的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债务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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