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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看我国法治信仰的土壤

2016-10-21姜野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乡土中国法治建设

姜野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运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现代的社会已经改变了乡土社会这种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特点,被许多学者称作“后乡土社会”了。但是我认为其中还有很多在人们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元素无法改变,如果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都结合这些元素,使我们的法治建设更加“接地气”,那么我相信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会有很大改变,信仰也会慢慢形成。

关键词:法治信仰;乡土中国;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25-02

“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提名录。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请律师作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这是费孝通先生所作《乡土中国》当中的一段话。形象的描写出了乡下人对于律师这一职业的看法,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展现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在几十年之后的今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很显然,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很长也很曲折的一段过程,但是近几年的发展却是突飞猛进式的。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43部现行有效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3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了9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我国从成立之初的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让人们感慨数千年的“人治”社会已经脱胎换骨,又带来了“有法可依”以后的新思考。众所周知,法的现代化有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类型。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形式。法律意识的建立落后于法律制度,思想领域斗争激烈。因此,即使在很多领域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建成,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法律与情理,法律与社会传统观念的冲突。而这,也就是所谓外援型发展道路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因此,要实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内化为法律创设的基础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运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现代的社会已经改变了乡土社会这种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特点,被许多学者称作“后乡土社会”了。但是我认为其中还有很多在人们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元素无法改变,如果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都结合这些元素,使我们的法治建设更加“接地气”,那么我相信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会有很大改变,信仰也会慢慢形成。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信仰。

关于法治信仰的探讨,随着中国法学界有关法治现代化研究的深入以及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的问世曾经掀起高潮。关于伯尔曼式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表述学界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姚建宗教授认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是信仰法律,是一种对于法律的宗教般虔诚的信仰。只有培育起这种宗教般虔诚的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才有可能实现。相比较其他学者对于法律信仰、法治信仰的质疑与反对而言,这是一种积极的,肯定的同时也是更为合理的现代法学立场。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当中对法治是这样阐述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与此同时,法治的内在品格,也决定了法治是可以被信仰的。法治不仅仅是要求具备一套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还是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和行为共识的凝结。

在“乡土中国”,长老意识根深蒂固,不仅九亿农民生活其中,大部分现代城市居民的生活中依然有乡土社会的惯性。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探究在中国培育法治信仰的土壤。在这一问题上,我认为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待,一方面从没有发生变化的视角来观察,另一方面从发生改变的角度来探究。没有改变的一方面,在广大的乡村,我们国家仍然是一种差序社会,人与人的远近亲疏依然是由血缘,亲缘来决定的,因此在县乡熟人社会特征依旧较为明显,仍然会出现一些以权压法、以势抗法的情况。结合《乡土中国》当中费孝通先生的表述“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很形象地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紧密相关的联系。而正是这种无死角的亲密关系,才造成大家更加注重“面子”并不愿意轻易对簿公堂。当“我去法院告你”成为一句恐吓或者是撕破脸的标志时,法治信仰便无从谈起了。值得欣喜的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在各乡镇有了派出法庭,而人们对法律的观念也开始有了转变,当长老的调节能力不再像之前强大的时候,法庭便成为了最后一道守卫正义的屏障。因此在广大乡村,伴随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法院逐渐会代替主持公道的长老、族长。信仰法治也并非代表任何事情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认为更多的是通过信仰法治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这是法治信仰最为薄弱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进入为城市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他们带着在乡村中的习惯来适应城市中的生活规则,他们失去了之前为他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族长,失去了他们之前最为熟悉的解决事情的途径。保护他们的只有法律,其实他们也是渴望得到公平正义的,古时有击鼓鸣冤、呼唤青天大老爷,到了现代也许是由于一些冤假错案或者社会舆论的不良导向导致他们惧惮惹上官司,不善于或者说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出“信访不信法”的乱象。更为严重的是,当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却发现没能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法治信仰便再也不会生根发芽了。因此,要多宣传法治,使他们充分了解法律的运行,要使这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更加信赖法律,更加欣于运用法律则是培养法治信仰的关键一环。正如伯尔曼所说的:“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動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实现良法之治不仅是法治当中的重要一环,其也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必要条件。

《乡土中国》虽然只是短短几万字,但是其中蕴含了丰富的哲理,一针见血得点明了社会当中很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在经济新常态的驱动以及“互联网+”的支撑下,中国法治快速进入新常态。在这样的新常态背景下,在这个情理社会转向法理社会的当口,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建构起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自觉拥护和真诚信仰就更为关键,同时也是一个很恰当的契机。[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55.

[2]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02:1-12+93.

[3]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J].人民论坛,2013,18: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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