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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眼用全氟丙烷气体严重不良反应事件

2016-10-21

家庭用药 2016年6期
关键词:批号监督管理气体

事件回顾:

2015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到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气体(批号:15040001)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有4名患者、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有7名患者出现可疑严重不良事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疑似产品质量问题。

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该产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情况,以及评价中心的意见,立即组织对该产品安全性风险进行研判。为控制风险,要求各地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涉事企业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并加强对该类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

7月22日,评价中心对该不良事件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有45例、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有26例不良事件报告,该事件与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关联性明确。该批次产品销售地区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外,另有其他82家医疗机构使用了该批号产品621盒,未发现不良事件的报告。为防控产品风险,涉事企业已于7月28日完成对2015年生产的两个批次(生产批号为:15040001、15040002)共计8 632盒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召回工作,产品已全部得到控制。

7月27日,中检院完成对涉事产品的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

7月30日,总局发布《关于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械监〔2015〕114号),并责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眼用全氟丙烷气体是什么

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属于Ⅲ类医疗器械,产品规格为15毫升。该产品为惰性气体,使色素上皮细胞与视网膜感覺层牢固粘连,可支撑视网膜复位,限制增生的细胞和生长因子的活性,主要用于玻璃体切割、视网膜脱离等眼科手术。

检验发现召回的产品均匀性差,既有合格品,也有不合格品,由于产品是气体的特征,在筛选出不合格品的同时,现有技术手段尚无法确认样品中杂质成分。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对产品检验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专家认为,由于所剩样品过少,按现有检验技术,仍无法查清导致伤害的杂质成分。目前,中检院仍在组织专家进一步探索、研究可行的检验方法,同时要求企业进一步查明原因。

涉事企业被重罚

2015年7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检院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结果,认定该企业生产了不符合产品注册标准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10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全部违法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7.5倍罚款,共计518.8113万元。涉事企业对行政处罚无异议,该处罚于10月14日执行完毕,并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同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涉事企业必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查明事件原因,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恢复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目前涉事企业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处于停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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