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下的地方治理创新
2016-10-21秦德君
决策 2016年7期
秦德君
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国家治理产生不同影响,形成不同要求。在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应深入研究在“单一制”结构形式下如何更好地提升我国地方治理创新的问题。这对于2020年实现各项现代化目标意义重大。
现代国家治理都是特定国家结构下的治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公共治理具有统一性、垂直性。与其他单一制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幅员特别辽阔,东中西部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展“极差”很大。要在“单一制”结构和幅员辽阔这两个特定条件下推进地方治理创新,需研究并解决好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如何使地方政府更好地担当起行政法理主体角色,即成为一线治理创新的“发动机”。由于地方治理权限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治理创新很容易形成依赖统一指令、习惯做“转发器”这一行政惯性。按照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单一制结构条件下的地方政府,事实上有两方面最基本的任务:首先是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大政方针和各项工作要求;其次是如何从本地实际出发,形成富有特色的地方治理和“编码系统”。后者尤为重要,它是能否实现我国制度自信的重要变量。
我国重大决策具有总体性和高覆盖性。在幅员辽阔条件下,行政效率的空间递减是个客观问题。只有使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治理中轴”和治理动力站,才能有效规避上述问题。各地方政府既要有战略性、贯彻性的治理承接,也要有创造性的营运操作,在贯彻实施中形成一种“再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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