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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中西传统文化中“法”与“正义”

2016-10-21徐杰灵

北方文学·下旬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徐杰灵

摘要:在一些学者讨论时,他们多是对对法律审判中“正义”的实施方和实施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西法律的不同传统影响了现代法治文化。但对法的本位、属性、权力来源、设计理念等方面没能更深入地挖掘,并揭示文化渊源的差异。本文从“法”与“正义”这两个关键词,再看中西政法文化差异。

关键词:中西政法文化;法治

一、从“法”看中西法律观念

法,在中西文化传统中,都具有社会规约、政治效用的内涵,但在具体语境中又拥有不同的文化解读。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法”等于“刑”,也有规范、方法之义;在古代政治中,执政者用“刑”来铲除恶行来维护法,进而达到“天下之平”的社会理想。法,在汉字中原为“灋”。

许慎解“灋”:“刑?者、罰辠也。易曰。利用?人。以正法也。引伸爲凡模範之偁”。《尔雅·释估》:“律,法也”[2]。

从西周的《吕刑》到《大清律例》等,尽管法的名称有变,但所有语境中,“法”仍是指以刑法为手段,维护政治安定之用的工具,等同“刑”,所以我们有“律学”而无“法学”。[1][P254]

在西方政法传统语境中,“法”不仅容纳了“刑”的制度内涵,还具有更丰富的形式,及超验文化的寄托。

西方在希臘罗马时期就具有了多元的法律:氏族法与城邦法,公法与私法,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等等——从类别上已经超出了刑法。此外,西方古代学者对于“法”的思考不止于实践形式,还探索法律的本质,并以此论证实在法或制定法[2][P42]。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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