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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壁垒

2016-10-21郭云飞

科技与企业 2016年8期
关键词:壁垒体系建设对策

郭云飞

【摘要】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尽管目前很多地方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在越来越重视的前提下飞速发展,但与欧美国家拥有的百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很多壁垒没能破除,或多或少的阻碍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前发展的步伐。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浅析阻碍发展的壁垒,并给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体系建设;发展;壁垒;对策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1]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来看,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需要信用,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和宏观调控手段也需要信用。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从此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然而总结过去和近两年的发展情况看,仍旧有一些问题阻碍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本文将主要从三方面来分析是哪些壁垒在阻碍发展。

一、某些行业部门的利益观是最大壁垒

20世纪90年代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逐渐高度重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牵头下在几个地方省份进行了试点工作,从此,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纷纷开始打造信用省份或信用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方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搞信用数据库建设,搞信用工程。可当人力资源到位了,信用信息系统建成了才发现信用远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摆在首位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将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到信用数据中心,经过加工、处理后比较全面的展现给社会公众。这种难题不是技术上难以实现,而是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为了自身利益,有些部门很难站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出发,将自身所掌握的各类信用信息全部推送给信用数据交换中心。辽宁省是试点省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较早,据了解辽宁省到目前已征集4.7亿笔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但更多还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资质信息,更能体现企业信用状况的处罚信息和奖励信息并不多。尽管辽宁省在信用方面出台了相关政府法规来支撑信用数据征集,但效果也并不明显。多还是因为某些行业以数据保密不宜公开和处罚类数据不易轻易公开,害怕给企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后找上门不好解决等理由拒绝提供信息。

當代政府,尤其是我国目前经过多次简政放权后的政府主要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这体现了政府的公益性质。但各部门不应该忘记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利益之外不应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各政府部门应从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避免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利益之间、上下级政府部门利益之间、同个地区不同政府部门利益之间和地方政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利益之争。还要规定哪些信息必须主动向社会公示。一旦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具有相应罚则,主要负责人承担一定责任。

二、政府部门的信用缺失和企业信用管理的缺乏

近几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开始进入深水区,新旧体制在交替更换的过程中难免存在并存的情况,各地区的政府工作人员对政策的解读程度不一,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领导人频繁更换,造成了“新官不理旧事”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现象等等。所有这些都对政府信用造成较为深远的影响。这就需要我国加强政府的法制建设,把法制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要切实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加快政府工作民主化进程,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透明度。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环境的因素,落实到企业的信用管理就相对较为糟糕。不论是小规模的民营企业,还是中大规模的民营企业和国企对信用的认识还很不够,没有西方国家企业的信用意识,更没有设立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机构,没安排专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稍微好一点的情况是安排企业的财务部或销售部兼任信用管理方面的工作。这很容易造成企业因授信不当或对违约企业进行商账追收不专业而损失惨重。针对我国企业这种普遍现象的存在,要从各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企业信用意识,尽可能的鼓励企业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并设置专业的信用管理岗位,必要的时候由政府部门针对企业组织免费的企业信用方面知识培训。

三、尚不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联合惩戒机制

正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概念中所提到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欧美的社会信用体系之所以较为完善,除了他们拥有百年历史之外,重要的是他们普遍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征信过程中缺失基本制度的保障,那么在征信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的失信行为,企业和个人的隐私得不到保证,更无从谈起信用信息进一步的处理和发布了。所以,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家层面逐步建立和发布较为完善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

遍历我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我们有《刑法》、《民法通则》,对违反合同等商业行为的有《合同法》,但对处于违法犯罪之下,违背道德之上的失信行为却没有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包括上述的各类既有法律都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保障。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出台相关信用法律法规,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成功的信用经验,促进信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形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没有信用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健康发展。希望我国各行业部门都能充分认识这点,抛弃利益,主动推送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我国也能加快法制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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