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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能不能开网店、做微商?

2016-10-21薛佳任红禧

党的生活 2016年10期
关键词:活动

□薛佳 任红禧

党员能不能开网店、做微商?

□薛佳任红禧

2016年6月中旬,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一起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案件。

经查,2015年1月,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开始以手机开微店的方式宣传、销售洗化产品、饰品等商品。同年10月至11月,张嫣嫣因肺炎请病假住院治疗。治愈后,又让其丈夫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六个月。张嫣嫣累计请病假长达七个多月,其间一直从事微店经营活动。

张嫣嫣身为党员和公职人员,弄虚作假,以患病为由长期请假不上班,并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济源市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济源市财政局副局长王红霞和PPP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王小光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从通报中不难看出,张嫣嫣的违纪情况主要有两个问题:弄虚作假和经营微店。其中,纪检部门对其经营微店活动的定性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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