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的责任
2016-10-21任红禧
党的生活 2016年10期
□任红禧
选举人的责任
□任红禧
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次不寻常的会议。之所以说“不寻常”,不单因为这是一次临时召集的会议,更是因为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辽宁代表共有102名,令人吃惊的是,本次因拉票、贿选而被宣布无效的竟达45名,占到辽宁代表总数的44.1%。
中央对此案的定性为:“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这次贿选案的危害远比一般权钱交易性质严重而且恶劣,不仅仅是个体的腐化堕落问题,更是对国家根基的腐蚀和破坏。
这样一起严重而且恶劣的贿选事件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媒体报道多把抨击的矛头指向这45名被罢免的人大代表身份(其中42人是民营企业主),把问题归咎到这些贿选者谋求“红顶商人”、完成“政商转换”的动机上。
事实上,从官方披露的案情来看,贿选案中的责任者主要由三方构成:其一是部分人大代表候选人,他们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其二是中间人,他们在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穿针引线、推波助澜;其三是手握选票的选举人,他们把收受人大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见怪不怪。毫无疑问,受贿者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辽宁人大贿选案当中被收买的人大代表有523名,占本届辽宁省人大代表总数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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