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间资本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2016-10-21刘燕杨梅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9期
关键词:金融
□文/刘燕杨梅(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河北省民间资本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文/刘燕杨梅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提要]“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兼并重组实现控股金融机构的形式进入金融领域。本文旨在分析“新36条”颁布后五年间河北省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参与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为推进河北省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提供有效、可行的政策建议。
民间资本;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
收录日期:2015年8月26日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民间资本是指非国有经济投资中扣除港澳台投资部分,以个人或非国有法人投资形成的资本,主要形式包括:经营性民间资本(实体企业)、金融性民间资本(包括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国库券、企业债、股票、外汇等)。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是不可忽视的力量,理论界普遍共识:民间资本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着天然的优势。
随着民间资本的力量逐渐累积,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逐渐提高,所以国务院多次发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早在2005年中央政府的“旧36条”就将金融领域纳入民间资本的合法投资方向,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以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结构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参与度仍然不高,如何促使民间资本以更好、更有效的方式进入地方金融领域,实现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组建的新型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亟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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