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事权属谁?
2016-10-21□苏杨
中国生态文明 2016年3期
□ 苏 杨
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事权属谁?
□ 苏 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也是法定的两类自然保护地之一。风景名胜区中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是我国自然资源禀赋和景观价值最高、最为集中的自然资产,也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价值,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着与自然保护区类似的功能,对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同样需要大量投入并会造成地方政府和原住民发展机会的丧失。显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资金需要财政保障,风景名胜区也应获得生态补偿。建立专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风景名胜区加强保护、体现全民公益性的前提和关键举措,应明确风景名胜区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专项地位且在补偿中要体现国家事权。
尽管《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但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混淆了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过度商业开发。这不仅使“天价门票”屡遭公众和媒体诟病,也诱发了原住民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搭建生产生活设施以致带来环境污染。而风景名胜区应该具有的科研、科普等公益性功能,在大多数地方却基本没有体现。
这些管理问题在资金方面的成因,是没有明确风景名胜区在生态补偿中的地位,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补偿没有体现国家事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