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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征服印度过程中的“资助条约”和附属国体系

2016-10-20朱海梦

学理论·下 2016年8期

朱海梦

摘 要:印度作为正在迅速崛起的国家,在历史上却一直受英国殖民侵略影响。18世纪50年代英国开始征服印度,通过对孟买管区、马德拉斯管区以及以加尔各答为中心沿孟加拉湾地区的征服,逐步实现对印度控制。然而,由于当时英国自身实力不足以完全掌控印度全境,于是英国通过与各封建王公签订“资助条约”,形成附属国体系并运用直接统治和间接统治相结合的政策,对印度实现殖民统治。

关键词:资助条约;附属国体系;封建王公;殖民统治政策

中图分类号:K5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8-0172-03

在歷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作为殖民侵略者对外采取扩张的政策,而印度一直是殖民侵略者争相占领的宝地,英国作为最终胜利者成功征服了印度。对于英国与印度的研究也有较多资料。其中英国对印度殖民统治研究较多,如王绳祖《国际关系史:第二卷》关于“资助条约”的描述;林太的《大国通史:印度通史》中对英国征服印度过程的介绍;林承节的《印度史》和《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对英国殖民统治概括;刘建等著《印度文明》等,均有关于英国对印度“资助条约”和附属国体系的分析。外国学者也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过阐述,著作有“India History:Modern India History”by Ritu Bhushan,“Encyclopaedia of Indian History”by Shailesh Chandra等内容。而论文相对较少,其中李家洞《英国对印度土邦的政策》;郑豪杰《试述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等有提及“资助条约”及附属国体系,但没有太多具体的论述。英国对印度“资助条约”及附属国体系的研究,是英国与印度殖民地关系的一种体现,不仅对当时英国和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研究当时英印关系具有很大价值,而且对研究当今英国和印度发展及英印新国际关系也提供了历史借鉴。虽然前人文献中有提及部分内容,但并不全面。此文通过对资料的收集整理,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以使这一时期英国对印度外交政策更清晰,但由于资料收集中存在不全面不充分的原因,还有不足之处,在今后研究中将改进。

一、英国分而治之政策

在英国干涉下“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两种特殊的殖民地形式在印度领土上出现:一部分由公司直接统治,另一部分是众多附属国,由公司派遣驻扎官进行间接统治。在公司控制的大部分印度上,分散各地的土邦共计554个,人口占全印四分之一,面积占五分之二。这种建立藩属国体系的政策是英国审时度势后的权宜之计,凭借此法英国实现了对印度的控制。

同时运用军事征服和建立藩属国的手段,产生了两种治理方式,即直接领有殖民地和间接统治附属国。一方面,由于英国殖民者在征服印度过程中采取迅速扩张的方式,使其在政治管理上有所欠缺,军事力量供给明显不足,如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东印度公司将目标放在向内部地区的征服上,使其权力迅速在次大陆扩张。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议案,要求公司每年向国库缴纳40万英镑[1]。1773年公司发生了财政危机,对于巨额行政管理费用难以支出,使战争中的军费支出更加困难,于是签订“资助条约”成了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由此形成另一种统治,即“英国直接或间接主导整个印度”的方法[1]232。另一方面,由于英国在征服印度过程中不断遇到人民起义或封建主反叛,因此英国意识到由公司兼并直接统治所有地区并不是对外统治印度的有效政策,如果保留一些封建王公与其订立条约,让他们在英国维护下继续本地区的治理,既利于缓和封建主与侵略者之间敌对情绪,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群众。另外,印度封建王公的利己主义思想也给英国以可乘之机。在此基础上,英国采取保留众多王公使他们相互牵制的分而治之的统治政策。

资助条约的签订给印度带来了沉重灾难。签约土邦可以利用的财富几乎全部被资助金占用。利用这一点,英国殖民者又迫使封建王公们签订巨额借据条款,使其成为东印度公司债务人。可以说,英国分而治之的统治方式是建立在欺骗性与强制性掠夺之基础上的,虽然是间接统治,但是在英国不断索取下,印度已丧失了自己的主权,国家负债累累。另外英国人为地把分裂状态固定下来,维持各邦国零散分布的状态,造成统一中的不统一,使印度在长时间内不能团结印度人民恢复独立统治。

二、“资助条约”的内容及特点

(一)资助条约的创立

尽管英国在征服印度过程中,征服了迈索尔和马拉塔两大劲敌,但另一种分散局势仍有待英国去解决。由于莫卧儿帝国的疆土在长期征战中处于分裂割据的局面,大小王公相距较远,各自为政,过于分散的土邦统治给英国带来困难,因此英国采取订立条约的方法将这些地区收归管理。“辅助金条约”作为最常用的方法给英国带来了便利,即英国全权掌控了印度全境的对外交涉权,允许英军驻扎境内,以承担防御职责,但是驻军大部分只是由几名英国军官领导的印度土兵,而维持军队的日常费用开支的确是印度王公,这就是辅助金[1]213。而较为贫困的封建王公们,只能把自己领地的一部分交出去,来增加收入作为辅助金上交。

法国杜布雷首创了这种签订“辅助金条约”的方式,于1740年在海德拉巴实行。用印度雇佣兵组织军队的第一人是法属印度领地总督杜普莱克斯。在欧洲方式训练下的印度士兵,成为以印度控制印度的工具,使印度掌控在殖民者统治之下。杜普莱克斯利用反对英国的印度王公作为同盟,开始干涉印度政权统治,他发现运用资助条约可以很好地掌控印度土邦。因此,法国东印度公司在其盟国的领土上派遣“辅助军队”,并承担起了“保护”这些土邦以抵抗其敌人的义务。然而资助这支军队却成为印度封建王公的责任,这种方式成为“资助条约”最开始被运用的形式。

英国人在借鉴法国“资助条约”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来完善资助条约,使其成为应对印度的有效政策。1757年,纳瓦布作为东印度公司培植的地区代表与东印度公司签订了带有“资助条约”内容的协议。在1765年,纳瓦布和奥德王公结盟抗击英国失势后,英国根据自身情况,使奥德仍维持表面上独立但成为公司附属国,“其目的在于利用它作为抵制马拉塔人或阿富汗人入侵的屏障。”[2]1818—1823年间,东印度公司把更多的王公囊括在“资助条约”体系之中,如印度145个小王公、卡提雅瓦尔145个小王公和拉杰普特20个王公[3]。正如印度前总理尼赫鲁指出:“这些土邦……有的是很新的,是被英国人制造出来的;另一些是莫卧儿皇帝的疆臣,在英国人的许可下依旧作为封建领袖;另外一些,尤其是马拉塔族的酋长,在被英国军队打败后才接受成为疆臣,英国统治的初期很多原因都可以成为这些土邦的起源。”[4]在迈索尔、马拉塔被征服后,各封建王公们为了自身利益而与英国签约,签约一时形成风气。王公们常常是主动要求与英人签订条约,以防止其他签约国联合排挤自己。

(二)“资助条约”的内容

1764年10月22日,英国侵占孟加拉,击败奥德,1765年与英国签订资助条约。根据条约,奥德大部分领地交还纳瓦布,但其需交付赎款500万卢比;英国军队成为奥德常驻军且军费支出由印度本身来负担;为感谢皇帝沙·阿拉姆二世,将阿拉哈巴德及周围地区从奥德划出来作为皇室领地。并且对于税收权的管制也逐渐严格,要求皇帝颁布敕令,正式授予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的财税管理权[1]207。

1802年12月签订的《巴塞因条约》也反映了英国订立“資助条约”的企图。巴吉·拉奥接受6 000英军驻扎佩什瓦领土内,负担其费用;还约定佩什瓦不许聘用敌视英国的欧洲人;将苏拉特割让给英国;马拉塔各邦若与海德拉巴等英人附属国发生纠纷,悉听英属东印度公司处理。巴吉·拉奥二世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妥协完成保护的目的[1]211。

由于背景、时间、国家状况的差异,不同封建王公们签订“资助条约”的内容及印度土邦王公所接受的“保护”形式因国而异,但从总体上来看,签约各邦有共同点:(1)封建土邦放弃自卫权利与军事权利,由东印度公司负责防务并派军队驻扎;(2)放弃外交自主,由东印度公司支配对外关系并负责监督,切断与英国以外的国家保持联系或聘请其他国家军官培养军事力量;(3)接受东印度公司全权领导干预,不得擅自与印度其他各邦之间解决纠纷争端;(4)义务承担英国驻军的开支费用,一般情况下东印度公司直接征收部分领土的税收;(5)东印度公司为了监视各土邦王公,可以任意向签约各邦分派驻扎官或监督官,这些官员实际上成为每个地方的太上皇[3]206。

名义上这些邦国是以独立政权附属国形式存在在英国东印度公司政权以外,但无论从政治还是经济上,土邦各国都已失去了单独进行对外活动的权利和控制本国内政的势力。“甚至像奥德和海德拉巴君主管辖的这些土邦,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假的;只有保护它们的国家用一种人工呼吸的手段吹透了它们,它们才保持得住生命的幻影。”[4]403事实上,土邦的存废完全取决于英国殖民政策的需要以及英国对外政策的改变。

通过签订“资助条约”,印度签约各土邦成为英国的附庸领地。英国一举两得,既扩张了殖民统治势力,又节约了对印度征服和统治的成本,同时间接分化瓦解了印度本土原本强大的政治势力,减小广大印度王公贵族们对英国群起攻之的可能性。

三、间接统治的附属国体系

(一)附属国体系的形成

附属国体系的建立大多是在订立“资助条约”基础上形成的。“英国军队驻扎担负防御任务,由该国负担全部费用,或划出一片土地给公司为给费来源;外交上接受东印度公司监护并受其领导等规定。”从这些条约内容来看,这属于英国与印度之间的不平等条约,签订条约就相当于承认对东印度公司的依属关系。

采用这种政策对东印度公司的好处是:这是一种不经过战争的征服,不需要花费公司钱财,且驻在国承担军队大量费用,使公司既能根据需要扩充军队,又不会增加费用开支;这种控制虽然只是浅层次的,但为深入奠定基础。一些王公之所以接受这种条约,或是因为惧怕征服,或是内部有矛盾,靠英国人撑腰。当然也有少数是战败后由英国人做出这种安排的[5]。1798年威尔斯莱任总督时,政治征服成为巩固统治的主要方式。他宣言要“在印度斯坦和德干的每一个地区,建立一个广泛的联盟和政治关系的体系”,“把英国人的政权提高到印度的最高权力地位”[6]。马拉塔酋长被公司军事征服后,1816年5月27日英国与那格浦尔签署军事协助同盟条约,1817年6月13日蒙斯尔特与巴吉·拉奥二世签订《浦那条约》,条约的签订均加强了英国的实力。

众多附属国同盟条约的订立发生在1818年到1823年之间,拉其普他那20个王公,中印度145个小王公,卡提阿瓦半岛145个小王公也接受了附属同盟条约[5]190。附属国体制在印度确立起来。

(二)附属国体系的过渡作用

附属国体系只是英国通向兼并的过渡形式,在英国足够强大时将完成对印度的统一控制。因此对英国统治者来说策略是随形势变化而不断变换的。如奥德等附属国作为英国抵抗马拉塔人等对手攻击时的缓冲地带,英人以“平等”“友好”的姿态与其订立条约。另外,为使附属国能言听计从,1775年2月哈斯丁斯上书英国罗斯首相,提出通过建立制度上直接关系的方式来保持权势并强化与附属国之间关系,这会使封建土邦主自认为地位得到提高,而更好地服务于英国政府。当英国逐渐占领印度时,且殖民当局稍作恢复,英国人就会将在经济、军事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的附属国纳入到兼并方案中去,如贝拿勒斯、加尔那迪等。但对于一般的附属国,英国大部分还是采取附属国体系,只是进一步加强对其控制。东印度公司对它们的军事、外交权利进行监察和严控。英人还派遣驻扎官常驻封建土邦都城,因此这些附属国只是在形式上仍保持内部主权。另外一些后来被兼并的附属国有卡尔那提克、坦焦尔等,可见英国对外政策是随着自身实力、国家利益、国际形势的变化而改变的,对英国来说分而治之的附属国体系的形成,只是征服印度过程中为恢复实力继续,侵略的相对和平的一种过渡政策,英国最终的目的是整体掌控印度。

英国在逐渐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其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政策也随着国情体系的改变而改变。在征服印度进程中,英国发现印度封建王公的利己主义,并通过签订“资助条约”的形式对印度实施分而治之的殖民统治政策。间接统治所形成的附属国体系以及土邦制度亦是英国殖民统治政策的具体化运用。英国在实行对外殖民政策中是根据自身实力及利益变化而变化的,以更有利方式为英国服务。而对于印度来说,虽然作为殖民地受到了很大程度地剥削,但也加快了其近代化进程。因此,随着世界联系日益加强,各国对外政策变化不仅会带来本国利益变化,也会影响其他国家或世界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林太.大国通史:印度通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17.

[2][印]R.C.马宗达,H.C赖乔杜.高级印度史: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747.

[3]王绳祖.国际关系史:第2卷:1814-1871[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206.

[4][印]尼赫鲁.印度的发现[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402.

[5]林承节.印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89.

[6][印]辛哈,巴奈尔哲.印度通史:第4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