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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装箱码头关检联合查验发展情况

2016-10-20杨海军

集装箱化 2016年8期
关键词:港区检疫局通关

杨海军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内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急剧增长,各港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岸线资源、堆场面积、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如何整合优化现有岸线、堆场和人力资源是我国各大专业集装箱码头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从我国集装箱码头海关与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关检)联合查验现状、联合查验政策法规、联合查验发展前景等方面阐述我国集装箱码头关检联合查验的必要性。

1 分析背景

据统计,2014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6.1%,推动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快速增长。2008―2014年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如图1所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急剧增长导致港口间竞争加剧、土地和人力资源紧张、集疏运和通关压力增大等问题,对码头场地面积提出更高要求,但码头岸线寸土寸金的现状及人力成本的快速攀升使得通过新建码头泊位来提升码头吞吐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两者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此,各港口致力于研究如何对现有的码头和人力资源进行整合优化,以缓解通关压力,提高通关效率。在此背景下,关检联合查验在大型集装箱码头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其中,上海港、厦门港、广州港南沙港区的大型综合性集装箱码头均已采用关检集中查验模式,并取得较好效果。

2 我国集装箱码头查验概述

2.1 进出口集装箱查验定义

众所周知,进出口货物需要向国家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这是一国对贸易进行监管的需要,更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报关指向海关申报,海关作为国家出入境监督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监管、征税、查缉走私和办理其他海关相关事务等。报检指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出入境运输工具及货物等进行检验检疫和管理认证,并核发检验检疫证明。

由于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分别隶属于不同管理机构,一直以来,在口岸管理中,两者的查验工作都在各自的区域内进行,几乎不存在业务交叉和共享,这导致进出口集装箱需要在码头堆场进行两次吊装、两次装卸和两次拖运才能完成关检查验,不仅造成关检部门和码头资源浪费,而且导致企业相关费用增加。

2.2 进出口集装箱查验流程

进出口集装箱查验主要指海关查验和检验检疫查验,其又可分为进口查验和出口查验。根据布控地点的不同,进出口查验又可以分为属地查验和出入境口岸查验。尽管查验种类较多,但基本查验流程(见图2)都是一致的。

2.3 关检联合查验概念

关检联合查验指在目前进出口集装箱基本查验流程的基础上,将海关、检验检疫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物理设施合并,统一驻点办公,按照“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在申报、查验、放行各个环节切实做到“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从而实现申报企业一次录入数据即可完成报关和报检所有手续,海关和检验检疫局通过统一系统发送查验和放行指令,一次性完成对集装箱的联合查验。目前,我国对外开放的各口岸都在向关检联合查验方向发展,但受港区查验资源整合能力、港区分布情况等因素的限制,真正实现关检联合查验的口岸很少。

目前,我国各港区关检联合查验基本上可以分为:(1)传统意义(狭义)上的关检联合查验,即码头在其内部开辟一定的区域并提供办公场地、堆场、仓库、设施设备等供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开展查验工作,但查验单位各自的工作相对独立,基本上没有业务交叉,致使关检查验需要两次下达调箱指令、两次拖箱和两次放行;(2)现代意义(广义)上的关检联合查验,即各口岸为提升港区竞争力、整合码头资源、改善口岸通关环境而打破单体码头的地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不仅实现物理和空间的集中联合,更重要的是实现各个监管单位的业务、信息和权限整合,统一下发集装箱查验指令,查验箱到位后关检查验人员联合到场一次施验,从而打破码头区域限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关检联合查验。目前,我国各大集装箱码头的关检联合查验大多是狭义上的联合查验,或者仅就个别集装箱进行联合查验试点,真正广义上的关检联合查验尚未大范围推广。

3 新背景下我国集装箱码头关检联合查验发展情况

3.1 政策推动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大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2013年,海关总署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广东省试点的基础上,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通关模式推广到全国主要口岸。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和“一站式”作业服务,要求海关、检验检疫局、边检站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并整合监管设施资源,要求由当地政府协调统筹使用现有的查验场地,对新设口岸查验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实现同享同用,进一步促进通关一体化管理。

3.2 各主要口岸关检联合查验情况

2012年5月,广州南沙口岸率先在全国启动关检合作“三个一”试点,初步建立“南沙模式”。南沙口岸把“三个一”界定为“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开箱、依法查验,信息联网、关检核放”,其中,“一次开箱”即关检双方向地方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送电子查检指令,通过查验指令的及时对碰和反馈,实现口岸查验的一次开箱和联合执法。

2014年10月,关检合作“三个一”在厦门关区推广(见图3),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合作实行“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开箱、依法查验,关检联网、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通过创新机制、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和依托信息化技术,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据统计, 2015年4―7月,厦门关区共对566票货物、2 073个集装箱实行“一站式”查验,为企业节省查验费用约105万元人民币。

3.3 关检联合查验场地设计及主要设施设备

3.3.1 关检联合查验场地面积规划

关检联合查验场地面积规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口岸监管单位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需要;(2)实现关检联合查验和作业流程优化;(3)合理利用港区土地资源,整合港区内的配套设施,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在规划关检联合查验场地面积方面,目前尚没有完整、清晰的计算公式供码头规划者参考,码头规划者需要从以下因素来衡量:(1)所在集装箱码头的年吞吐量;(2)港口腹地进出口货源结构;(3)集装箱码头前沿堆场的堆存能力;(4)查验箱在查验场地的平均滞留时间。

3.3.2 主要设施设备

目前,国内综合性关检联合查验场地必须具备以下查验设施设备:(1)联合查验场地,以供落地查验之需;(2)查验平台,以供停靠拖车使用,实现即查即走,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码头拖车利用率;(3)临时堆场,供海关、检验检疫局存放查验问题箱、等待熏蒸处理箱等之用;(4)罚没仓库,用以存放海关、检验检疫局罚没或暂扣的货物;(5)地磅,用以满足查验中的称重需要;(6)H986集装箱检查设备,针对“三废”等类型箱进行非侵入式检查;(7)辐射性物质检测仪,用以检测进出口集装箱辐射性物质的超标情况。

3.4 关检联合查验中存在的问题

(1)设施、人员、业务没有真正实现整合。目前,虽然我国许多集装箱码头实行关检联合办公,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查验便利,但基本模式仍是海关、检验检疫局各自使用自己的查验设施(包括办公场所、称重设施、拖车、叉车等),在人员安排上也各自为政,业务互不交叉,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关检联合查验。

(2)查验关注点不同,联合查验比例较低。在关检联合查验中,海关主要关注货物的数量、品名、归类等外在特征,检验检疫局较多地关注货物的质量、安全等内在性质;因此,两者共同关注点较少,查验交叉较少,造成联合查验比例非常低,联合查验优势很难发挥出来。

(3)码头执行联合查验措施不力。码头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在联合查验方面出台不少措施;不过,集装箱码头大多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单位,在执行联合查验方面缺乏统一领导,导致联合查验措施执行不力,推进工作比较困难。

(4)海关、检验检疫局业务整合牵扯面广且难度大。海关、检验检疫局、边检站等部门虽然都是国家的监督职能部门,但各单位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管理;多年以来,各单位间相互独立且分工明确,在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指令打破部门编制、建立跨部门领导机制的情况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关检联合查验存在诸多阻碍。

4 我国集装箱码头关检联合查验发展前景

尽管推进关检联合查验面临诸多困难,但经过试点发现,关检联合查验在完善作业流程、充分利用码头资源、节省人力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加之有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及关检部门的合作,关检联合查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2012年,广州海关在南沙港区率先启动“三个一”联合查验试点,实践证明,关检联合查验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节能降耗等方面成效显著:据统计,试点后企业申报目录数减少45%,申报效率提高25%,办单时间缩短50%,货物查验时间缩短50%;此外,货物的搬移次数、港方的机械动作、查验双方人力资源配置等均较以前有较大改善,码头土地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港区通关环境得到优化。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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