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会计处理助企业顺利去产能
2016-10-20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化解钢铁和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规范了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拨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和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化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于规范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更好地推动《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的落地。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独资企业等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无偿划拨不涉及非国有权益和交易对价,从交易实质上看,具有权益性交易的特征。当前,无偿划拨工作中较为典型和突出的会计问题是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问题。
《征求意见稿》是对准则规定的具体化,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准则。例如,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规定了划入企业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其中,在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中规定,应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有效地避免了因借记科目不一致带来的困扰。
扩充涵盖范围定位“僵尸企业”
清理“僵尸企业”是“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目前对“僵尸企业”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僵尸企业”对优质企业有较大影响,价格战、地方保护主义等时有发生,不能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的作用。在各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运用兼并重组、资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时,难点多集中于如何判定“僵尸企业”以及其会计计量基础。
目前在《征求意见稿》中,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成“僵尸企业”、且将依规定进行关闭出清的,通常表明其具有非持续经营的特征,如果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下的会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不能客观反映其实际情况。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这些企业的特点,改按不同于持续经营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从而客观反映其财务状况等信息。对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自身而言,应当自非持续经营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明确政策性投入处理
在财政部门投入1 000亿元支持去产能的背景下,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自然成了企业关注的焦点。《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收到专项奖补资金,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工作并经核查清算后,按照财政部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需要考虑两点:一是专项奖补资金可能存在跨年度使用;二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企业在化解产能过程中,相应的支出可能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在结转清算奖补资金时,企业是否对应实际发生支出的列支渠道结转?如果在非全额补助的情况下,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一一对应结转。(据《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