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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受伤,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2016-10-20潘家永

农家科技 2016年7期
关键词:包工头朱某茂林

潘家永

编辑同志:

谭某在宅基地上三层楼,由包工头朱某承建。我受朱某雇佣在该工地从事辅助工作时,被坠落的物件砸伤,花去医药费10余万元。后经鉴定,我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包工头朱某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朱某赔偿了13万元,剩余部分要我找房主谭某赔。而谭某认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与他无关。请问,谭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读者 侯茂林

侯茂林读者:

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农民自建三层住宅要遵守《建筑法》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据此,可以认定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的建筑活动适用我国《建筑法》。根据《建筑法》第2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其次,房主谭某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谭某未尽到审查义务,选任不当,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朱某承担主要责任,谭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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