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探析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
2016-10-20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侯晓红
财会通讯 2016年25期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冯 敏 侯晓红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探析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冯敏侯晓红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主要从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的分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和委托境内或境外机构加工的选择三个方面,探讨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供参考。
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的变化
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原政策)。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转型,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在企业研发活动的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委托研发、特殊收入的扣减、费用的归集和整理、追溯享受政策和审核程序等七个方面做出了调整,更有利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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