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完善建议

2016-10-19葛欣

水能经济 2016年5期

葛欣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个重要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发育并未完全,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区别于成年人。根据其群体特殊性,在案件的起诉、审判阶段引入品格证据,通过相应的社会调查来佐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完善品格证据在法律中不足,建立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规则,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价值最大化。

一、明确品格证据作为羁押的依据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在對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尽量采取非羁押的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通过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初步的调查,作为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据。在这一阶段,可以采信两类品格证据,即前科劣迹情况和社会调查报告。如果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与此次所犯罪罪名具有相关性或同类性,如以前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此次又因盗窃被提请逮捕,那么会被认为,重犯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或者对于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其在社区、学校等表现是否良好,社会对其是否认可,这些都可以成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当羁押的根据。通过上述两类品格证据,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不予羁押。……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