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引导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
2016-10-19边明许佳张志兰马扬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21期
●边明 许佳 张志兰 马扬/文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为推动和促进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引导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指导下,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中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
序言:为引导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依法执业 服务公众
执业药师应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第二条 在职在岗 明示标识
执业药师应注册后在岗执业,并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专用徽章胸卡,明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药学服务咨询告示。
第三条 尽职尽责 指导用药
执业药师应在执业范围内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和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做好用药交代,并建立用药咨询记录。
第四条 处方审核 药物警戒
执业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坚持查对制度,拒绝调配不适宜处方,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五条 行为自律 维护形象
执业药师应满足公众咨询需求,客观告知药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宣传。
第六条 普及知识 引领健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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