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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税政策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2016-10-19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献坤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王玲慧孙自愿

财会通讯 2016年25期
关键词:企业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金献坤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王玲慧 孙自愿

减半征税政策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献坤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王玲慧孙自愿

随着财税[2015]99号的发布,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减半征税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存在差异。笔者分别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分析所得税政策变更时,执行不同会计准则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所做的调整。

所得税会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

小微企业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国家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减半征税政策,其目的在于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受益群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划定受益范围的条件,不断放宽,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和[2011]4号),升至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再到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再到2015年1 月1日开始执行的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以下(财税[2015]99号)(以上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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