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2016-10-15王适竞倪维阳李俊卿
财讯 2016年34期
王适竞 倪维阳 李俊卿
金融监管 合作机制 相关建议
引言
传统的国际法管辖原则存在的缺陷已对金融监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国家对金融的单独监管是建立在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上,基本就是按照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具有充分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正确行使管辖权必须是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金融监管方面更是如此。
虽然世界和平是国际社会发展趋势,但是军事和经济威胁仍是目前妨碍国家管辖权的潜在原因。因此,国家管辖权具有的充分性以及不受别国干扰的性质都受到了限定,既然主权都受到了限制,则国家单独监管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出现两个国家都主张金融监管的冲突或者两个国家都不监管的漏洞。由此看出,依据传统的国际法管辖原则很难区分金融监管的责任与权限,在当今的信息时代,急需新的监管模式来解决金融监管的跨地域冲突与矛盾。
国际金融交易发展的状况
(1)国际金融中心逐渐增多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在整个地球上形成了一个没有国家边界的市场,这让世界上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国际金融中心逐渐增多,金融国际化也势不可挡。
早期的金融中心比较少,也就只有伦敦、纽约、苏黎世、东京等几个国际金融中心,这些国际大都市的地理位置优越、金融服务完善、通信设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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