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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究

2016-10-15邢小辉

中国市场 2016年34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策略

邢小辉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适用于11%的增值税,较之前3%的营业税有大幅上涨。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营改增”对建筑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现从税负、财务状况的变化,分析其对建筑业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率;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4.194

1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企业的有利影响

1.1.1 减少重复纳税

“营改增”建筑企业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交增值税,那么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就可抵扣,消除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重复征税,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率,同时也有利于建筑企业与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使其参与主体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1.2 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节约投资额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建设单位购置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抵扣,从而降低了总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益。

1.1.3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促进专业技术进步

“营改增”后,由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能够促使企业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也能相应减少施工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减轻企业税负;进而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专业技术进步。

1.1.4 提高国际化水平

大多数国家的建筑行业都是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境外建筑企业与国内的协作。

1.2 “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1.2.1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建筑材料对税率的影响

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多;主要或大宗材料由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仅采购辅材,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购买的材料无发票或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即使企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能抵扣的进项税率只有6%,而实际缴纳的销项税率却是11%,如此就要增加5%的纳税成本,提高了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利润空间。

(2)人工费用对税率的影响

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按取得劳务收入的11%计征销项税额,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的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率,在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其势必会将该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这导致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提高。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也加大施工企业的税负。

(3)机械设备对税率的影响

“营改增”后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而租赁公司在之前购买的资产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但出租资产的收入要缴纳销项税,在没有进项税的情况下,却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在权衡后租赁企业必然会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

1.2.2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要部分剔除销项税额,合同成本中也部分剔除了与原材料、租赁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不仅导致企业产品定价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

1.2.3 “营改增”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建筑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等存货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格要扣除进项税额,因此资产总额会比税改前降低,资产负债率会上升。其次,企业收入、利润的变化,税改后由于受某些材料、劳务用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发票税率较低等影响,会出现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情况,导致企业利润总额下降。

1.2.4 “营改增”对现金流的影响

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还有要扣除质保金、垫资款等,但增值税却一定要当期缴纳,这就增加了大量现金流量支出,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2 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2.1 规范合同管理,优选合作伙伴

“营改增”后,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供应商、分包商各自承担的税,只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付款。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已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要尽可能在合同中注明价格是否含税,力争降低企业税负。

2.2 加强纳税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首先,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17%,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明真伪;商品砼可考虑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行购买水泥再委托加工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利用税率较高的水泥进项抵扣;而砂石、部分电器等可集中采购,让材料商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尽量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其次,对周转材料和资产设备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提高自行采购的比例;最后,由于企业投标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且即使未中标该笔款项也要相当长时间才能退回。在建工程也需要垫资,仅依靠自有资金难以维持,所以企业通常会向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又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考虑改变利息支付方式,比如支付给供应商银行承兑汇票,其汇票金额包含货款和利息。这些都有待于自身在充分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2.3 提高培养财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自己,要不断地学习、勇于接受新事物、善于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当然单位也应积极组织财务人员、招投标人员、预决算人员和采购人员以及联营合作者进行培训和交流,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

2.4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改进财务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环节加强监管。在过渡期内,企业最好把能开的发票尽量开足,让分包商也尽快提供发票,而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和设备等尽量延迟开具。

3 结 论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营改增”是必要的。文章从“营改增”前后税收处理的差异、税负率的变化等方面,分析了税改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营改增”对建筑业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税负,提升利润水平。因此可据自身经营状况来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相关扶持,以便在税改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参考文献:

[1]柯洪.工程造价计价[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肖兴祥.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讨[J].金融刊物,2012(40).

[3]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4]张晖.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财政监督,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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