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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取证的法律边界如何确定

2016-10-14杨丹丹郭艳梅

人民论坛 2016年27期
关键词:处理对策

杨丹丹+郭艳梅

【摘要】为了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改善私人取证处于劣势的现状,使取证行为有法可依,同时避免私人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我国亟需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关键词】证据排除 私人违法取证 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针对我国司法取证权利处于劣势状态,以及目前出现的私人违法取证的现象,为完善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针对刑事诉讼中关于私人违法取证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几点解决的借鉴,希望能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私人违法取证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应责任

法律要确保刑事诉讼判决中的公平与公正,私人违法取证的合法性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律师无法有效地收集和阅读证据。而我国现在颁布的法律在明确了证据裁判的同时没有明确证据开示条例,也就是律师收集证据和阅卷的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在这之后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仅仅扩大了律师阅卷的权利,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律师仍然无法有效的取证,在被提供证据方拒绝后也没有权利提出帮助。二是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取证的规定是模糊的,这也导致了被告方私人取得的证据,法院常会给出“不合法”和“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说法,相较之下国家方面取得的证据更容易被认可。

在我国法律中私人取证是不合理的,属于非法行为,并由此引申出以下几个有关法律问题,下面针对各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私人违法取证存在阻却事由。私人取证的行为本质上是不合理的,私人违法取证的阻却事由是指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其违法性被阻却,也可以理解为是合理性行为。具体阻却情况包括以下三点:一,紧急避险情况下的私人违法取证;二,正当防卫下的私人违法取证;三,自救行为下的私人违法取证。

私人违法取证应承担的实体法责任。关于私人违法取证应承担相关实体法责任的合理性,可从考量法律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力救济背景下的私人取证。法律虽为明确禁止但并不是支持的态度。二是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私人违法取证应承担的程序法责任。我国对此的态度是宽容的,原则上不给予排除处理,这样的原因是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第一,公民区别于专门的取证机构,其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有限,往往出于被害者的身份或者一些其他可接受的原因,才会采取私人取证这种不合理的取证方式。第二,在一方进行非法取证的同时另一方具有反抗的能力,从某些方面来讲二者出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第三,基于对违法取证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相关法律惩罚制度的存在,原则上不需要再对这种证据进行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及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非法言辞证据类。关于言辞类证据的排除具有一个不断整改的过程,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二是非法物证证据类。在2010年我国曾明确规定物证的排除要结合以下二点情况判断:第一,取得的物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取得的物证可能影响公正判决。在2012年修订版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提到“可能严重影响私法公正”。学者们对这一变化的看法不一,得到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排除范围是非法取得的实物性证据,应因其的可观真实性而被接受,而检察官可结合具体情况排除其中有漏洞的部分。三是技术性非法证据类。技术性证据包括与当事人无关的单纯技术性非法取证和在侵害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基础上所获得的有关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现实主义原则。法律的产生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与经济都有密切的联系,所以一个法律的确立一定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我国的法律文化、我国民众的安全心理、我国司法资源以及侦查技术的真实实力。只有全面的考虑到现实因素,我国才能制定出合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有效规定。兼顾原则。现代思想认为程序与实体具有相同的地位,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历史证明无论过度的倾向于哪一方,都会使法律法规丧失公平公正的意义,会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在确立新的规定时一定要注重二者间的平衡。

刑事诉讼中处理私人违法取证问题的对策

私人是否有权取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赋予私人这个权利也没有明令禁止,但是诉讼法中对取证的主体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在法律方面具有取证的合法合理性,其依据是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和5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上述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是法律对公权利的一种约束,而不是针对私人取证来讲的,所以根据此也不能够准确判定私人是否有权取证。

刑事管辖权的转移。如今网络的兴起以及交通的便利使得一些犯罪行为往往是大面积型或跨国界。例如网络范围就是无国界型的违法行为,而这种刑事的处理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国家,也势必会引发管辖权的冲撞,可能导致国家间的不愉快甚至影响两国间的正常友好往来。基于这种考量,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应当排除。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个人所享有的,包括其私人信息、私人事务以及私人空间,是不受非法侵扰、利用、公开的,支配权由个人掌握,并且个人的隐私是受到国家合理保护的。这也间接地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应当排除的依据是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私人采取极端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私人取证是一种违法性的行为,但是取得的证据因其客观的真实性使得证据一般会被采纳,但是上文也有分析关于不同类型的证件被采取的范围也不尽相同,通过一些极端性的行为或是说已经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是自动被排除的,包括非法拘禁、非法延长拘禁、暴力逼供等。

法律的原则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平、公正。我国的法律也在随着国家的实情不断的进行完善。近年来,私人违法取证的情况引发了很多争议,包括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这种方式所取得证据的采纳范围等。产生这些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规定中虽然指明了判决过程中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明确涉及私人取证方面的问题,所以说对私人违法取证的研究不仅仅是要解决现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阻碍与困难,同时也要分析其本质,以便在未来对这种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杨波:《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②陈振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再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③黄一峰:《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之法理分析——以我国法制历史发展变化为视角》,《社会科学论坛》,2014年第5期。

④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⑤刘玉安、王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难点剖析与应对思考》,《山东审判》,2014年第6期。

⑥粱锵:《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难题及对策——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

⑦余伯雄、李凤娟:《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和程序》,《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

责编/高骊 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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