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
2016-10-14刘伦善张少坤
中华环境 2016年9期
刘伦善 张少坤
浅谈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
刘伦善 张少坤
近些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各类直接污染灾害事故,或因环境污染衍生出的次生灾害频发。针对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事故,一方面需通过建立完善的排污前置审查机制、后续排污持续监督检查机制等预防机制,将环境污染扼杀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也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填补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复原生态环境。
虚拟治理成本的源起及概念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前提之一是要确定因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并以此制定损害修复方案、计算修复成本。但在环境污染案件的个案中,有时污染物质已通过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被分解、吸收,或通过流动的空气、水流被扩散、稀释,致使在污染排放地检测到的污染行为并不严重,或者完全检测不到污染。就像一滴墨水滴进了大海,无法观测到海水颜色的变化,但未能检测到严重的污染损害结果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没有遭受到严重损害。历史上严重的生态环境灾难大多不是某次严重的污染行为所引发的,往往是轻微污染行为日积月累的效果,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都是众多污染叠加的结果。
就像一滴墨水滴进了大海,无法观测到海水颜色的变化。
未能检测到严重的污染损害结果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没有遭受到严重损害。
那么面对这种难以检测到的环境污染损害,应如何计算其修复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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