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2016-10-14田耕旭
非遗传承研究 2016年4期
田耕旭
一、序论
当今韩国、中国、日本等东亚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都把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进行保护。日本、韩国、中国分别于1954、1964和2006年开始,从国家层面出发指定和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韩语“无形文化财”一词相对应的汉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韩语中把持有相应领域技艺的人称为“保有者”,汉语中与之对应的为“传承人”,在日本则称之为“保持者”。
自1962年1月10日《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至今,韩国政府为了保护与本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相交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了各种方案。这些政策方案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处于城市化、产业化风口浪尖上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962年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对于在产业化和开放时代里保护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也有人批判到,根据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共同遵循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过于狭小,而且根据原型保护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压制,尤其是受到了由集中保护主义所限定的保护范围的局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支援的局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型的争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用的不足,以及时常发生的滥发进修证书等问题。在工艺领域,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有些工艺正在失传,有些工艺与现代知识产权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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