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为婚姻加把锁,“忠诚协议”助维权
2016-10-13
分忧 2016年10期
关键词:效力
[案情]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12月17日,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如任何一方有出轨行为,经核实属实,则房产归无过错方。”此后,王某查到丈夫与多名异性在宾馆开房,忍无可忍的她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净身出户”。李某辩称,双方婚内确实签订过声明,但那不是他的真实想法。两人的婚房是由自己父母出资58万元购买,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王某要求,才在备案合同上填写了其名字。该房出资款应属父母借款,在财产分割时应将此款扣除。王某则回应称,声明李某已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房子是男方父母赠予给他们的,不是借款。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诉讼中对声明的效力予以否认,故该“声明”虽为李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但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法院同时认为,因李某婚后多次与其他女子在宾馆开房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在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时应对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予以照顾。婚房的价款虽系李某母亲的账户转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李某与王某两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备案合同加名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父母对王某、李某双方的赠与,而非借款。婚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李某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房产归王某所有,由王某支付李某房屋40%折价款。
[评析]本案中“出轨惩罚”声明应是通常所说的“忠诚协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