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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收益效应

2016-10-10

关键词:劳动收入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

姜 伟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北京 100872)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收益效应

姜伟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北京100872)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对就业水平以及劳动者收益的代理变量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期内大幅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企业要素投入中的资本劳动比,扭转了该法实施之前劳动收入份额持续下降的趋势。经历调整期的波动之后,工资、资本劳动比的变化率又回归至正常水平,但劳动收入份额持续上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工资水平的上涨,抵消该法对劳动者相对就业水平的不利影响,为劳动者带来正向的收益效应。

《劳动合同法》;工资水平;相对就业水平;劳动收入份额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导致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1],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的增长,尤其是就业弱势群体的收入增长问题更加严峻,因此一些学者建议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2],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的,时至今日已实施了近八年,评估和检验其对劳动者收益的政策效应,将为我国今后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改革与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个角度对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3],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合同法》对提高劳动者收入的作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争议,部分学者担忧《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就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从工资和就业两个角度,重点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的收益效应。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收益的影响研究现状

有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收益影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工资与就业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合同签订、报酬支付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工资水平的上涨提高了企业雇佣成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倾向于以资本替代劳动,从而影响劳动者就业。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工资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得到提高。以农民工工资为例,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2007年农民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为10.63%,2008年为13.68%,2010年上涨至19.27%[4]。对于工资水平上涨的原因,我国学者却有不同的见解。罗润东等人依据2007年1—6月和2008年1—6月山东省地市级制造业的调研数据对比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变化,发现该法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5]。陈祎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10个月后的北京的调研数据分析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发现该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同使得进城务工人员小时收入提高了18.2%~21.5%,月收入提高了14.0%~14.9%[6]。李钢等人以2008—2009年间大连、深圳、四川、温州与杭州的调研数据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认为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上涨源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结果,该法的实施只是恰逢其时[7]。

国外关于劳动保护制度对工资水平的影响也存在争议。早期局内人-局外人理论(Insider-Outsider Theory)认为,劳动保护制度提高了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8],这一结论得到实证结果的验证[9]。然而Leonardi和Pica的研究却发现,1990年意大利的劳动保护政策导致企业将解雇成本转嫁到员工工资上去,使得工资水平和就业水平较低地区的年轻蓝领员工的收入出现下降[10]。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间接影响劳动力的就业水平。我国学者基于上市公司数据从不同视角实证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就业水平的变化,发现该法的实施对就业带来负面影响。黄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解雇员工的成本,导致人力资本密集度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缩小员工规模,不利于人力资本存量较低的员工就业[11]。刘媛媛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以机器设备替代人工的可能性,且这一现象在民营企业更加明显[12]。丁守海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最低工资监管力度,会对农民工就业带来不利冲击[13]。

国外相关研究也认为,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人均资本的调整频率[14],刺激企业加大资本投入[15],导致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16],从而影响劳动力相对就业水平。

综上发现,一是国内现有研究未考虑从法规实施到出现效果的滞后性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工资水平影响的研究所基于的数据只限于2008年前后的调研数据,忽略了企业调整劳动力结构所需的时间[17];二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可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又会影响劳动力的就业,考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收益效应同时考察这两种效应。若对就业的负向效应大于对工资的正向效应,工资上涨的积极效应被劳动力就业水平下降所掩盖,整体劳动收入会下降,劳动者收益受到损失;只有当对工资的正向效应显著高于对就业的负向效应时,《劳动合同法》才会带来正向的收益效应。

《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八年,对劳动者收益的影响已经显现,因此,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统计年鉴的数据(未包含西藏自治区),对比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对就业水平以及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研究该法对我国劳动者的收益效应。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变化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规定及执行监管

第一,《劳动合同法》直接对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实习期工资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强调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了试用期劳动报酬的标准。第31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些衔接紧密的法律条款对劳动报酬中各类工资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前法律关于基本工资、试用期工资、加班工资等方面的模糊规定明晰化,可有效避免劳动者收益的损害,保护了劳动者的收入权益,直接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第二,《劳动合同法》强化工资制度的监管力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通过避免签订合同、模糊工资界限、安排试用期等手段规避最低工资规定[13]。《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工资制度的执行作出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强调“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事项,强化了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力度。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影响

根据研究期的数据,测算2000—2014年我国分产业工资增长率的变化,结果如图1 所示*图1中工资增长率明显高于其他学者的测算值,本文估计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方法可能是原因所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工资数据为城镇职工工资数据,考虑城镇工资水平高于农村,因此在测算时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劳动者报酬数据,除以相应的就业总人数,得出当年职工工资水平,其与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的比值为δ,各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可由δ与各行业城镇职工工资水平之积求得。由于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率高于农村职工工资增长率,导致本文工资增长率的高估,但这一高估对变化趋势的影响较小。。

图1 2000—2014年间我国分产业工资增长率变化示意图注:1. 第一产业为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其他产业归为第三产业(下同),产业内职工工资水平为所包含的各行业工资平均值;2.测算结果为全国平均值。

由图1可以看出:2008年工资水平大幅提高,出现“突变”,以此为分界线,工资增长率可以分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两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实施前阶段。从工资增长率来看,在2008年之前,工资增长率便已出现平稳上涨的趋势,2000年整体平均工资增长2.07%,之后工资增长率逐渐上升,2007年工资增长率为16.61%,2008年工资出现大幅上涨,工资增长率上升至30.89%;从工资增长率的涨幅变化来看,2000—2007年工资增长率年均上涨2.08个百分点,2008年整体平均工资增长率上涨14.28个百分点,排除年均上涨幅度,2008年单年涨幅仍达到12.20个百分点。各产业内部工资水平的变化趋势与全产业平均工资变化相似。《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2008年工资出现“突变”,显著超出原有增长水平。

第二,实施后阶段。2008年之后工资增长出现大幅波动,2012年之后趋于平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与市场需要对带来的冲击作出调整,导致工资增长率出现大幅波动,一些学者研究认为当企业遇到外部冲击时,需要2.56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劳动力调整的50%[17]。2008年工资大幅上涨以及金融危机的影响,既提高了企业成本,又降低了企业收益,从而限制了2009年工资的上涨幅度,工资增长率大幅下降,整体平均工资增长率降到8.65%。此外,该法实施之后,合同期限的改变也导致工资变化的波动。据人社部的调查研究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署年限主要为3年[3],在2008年签署合同3年后,新一轮合同签订开始,使得2011年整体平均工资增长率又上升至17.27%,这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者的谈判地位,促使工资增长率上涨。2012年之后工资增长率波动性减弱,说明市场与企业已度过了调整期,工资变化再次趋于平稳,涨幅也降至2008年之前的水平。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在2008年大幅上涨,之后由于市场与企业的调整以及合同期限变化的影响,工资增长出现大幅波动,随着调整的完成,工资增长率在2012年回落至正常水平,《劳动合同法》短期内显著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力相对就业水平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在短期内提高了工资增长率,但若对就业的负面影响更高,将不利于劳动收入水平的整体上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就业产生的替代效应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从而影响就业水平。经济学家在分析生产要素需求时假设生产过程需要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当受到外部冲击、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厂商倾向于以资本替代劳动进行生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短期内提高了劳动者工资的增长率,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促使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以降低生产成本,间接影响了劳动者就业。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刺激企业采用劳动节约型技术,导致就业水平下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技术进步总体上表现为劳动节约型,经济增长更多依赖于资本积累,而对劳动的吸纳能力不断下降,导致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收入份额不断下降[18]。有关研究也发现,1991—2006年期间,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每提高0.01,就业总量则减少0.08%[19],间接证实我国技术进步的劳动节约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促使企业的要素投入向资本倾斜,加大劳动节约型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利用,进一步影响就业水平。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企业要素投入结构的变化

由于直接考察各产业就业水平的变化无法准确衡量企业内部要素投入比例的相对变化,因此本文引入资本劳动比,以衡量2004—2014年劳动者的相对就业水平。资本劳动比表示为K/L,其中K为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L为分行业就业人数。测算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2004—2014年我国分产业资本/劳动比变化示意图注:测算结果为全国平均值。

由图2可以看出,我国资本劳动比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整体平均增长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上,资本劳动比的变化相较于工资增长率的变化要平缓,并未出现个别年份增长率“突变”的现象。

第一, 与工资变化不同, 除第一产业外, 2008年当年各产业的资本劳动比并未发生显著变化。 2004—2007年我国各产业的资本劳动比较稳定, 整体平均资本劳动比年均增长23.04%, 2008年的增幅为25.15%, 涨幅不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资本劳动比的变化主要集中在2009年, 整体平均、 第一产业、 第三产业的资本劳动比增长率均出现大幅上涨, 相比2004—2007年平均增长率的涨幅分别为7.03、 25.26、 16.14个百分点, 整体平均资本劳动比增长率达到30.06%,为2004—2014年期间的最高。第二产业资本劳动比未出现显著变化。

第二,2009年之后,资本劳动比增长率出现波动。同样,在法规实施之后市场与企业会对自身劳动力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各产业资本劳动比的增长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出现大幅波动,2009年之后,各产业资本劳动比增长率显著下降,整体平均资本劳动比增长率最低降至2011年的12.34%,在2012年又上升至20.14%,之后趋于平稳。

综上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短期内促使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劳动比,但在度过市场与企业的调整期后,资本劳动比同样在2012年趋于平稳,且稳定在该法实施前的水平。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收益的变化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收益的综合效应机制

为了进一步探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整体收益变化,本文引入劳动收入在总产值中的比重即劳动收入份额,作为衡量劳动者整体收益水平的指标。劳动收入份额表示为wL/Y,其中w为劳动者工资,L为就业人数,Y为对应产业的总产值。《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显著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对劳动收入份额有向上的提升效应;另一方面却促使企业以资本替代劳动,间接降低劳动者的就业水平,对劳动收入份额产生向下的压力。通过考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研究向上和向下两种效应。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收入份额增长率上升,说明该法的实施对工资的提升作用较大,抵消了就业水平的负向效应;若劳动收入份额出现下降,则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水平的影响更大,为劳动者带来负向收益效应。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

根据研究期的数据,测算2000—2014年我国整体以及分产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趋势,结果如图3*基于与图1相同的原因,各产业工资增长率被高估,使得图3中各产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率过高,而整体劳动收入份额为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不存在高估问题,从而出现如2005年与2011年各产业劳动收入份额增长率为正,而整体劳动收入份额负增长的现象,在讨论时着重讨论整体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以消除高估问题。所示。

图3 2000—2014年我国分产业劳动收入份额变化示意图注: 1.各省平均劳动收入份额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数据, 考虑统计口径的问题, 修正了2004—2007年各省劳动收入份额数据[20]; 2.各产业数据为前面工资与就业人员数的乘积在本产业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3.测算结果为全国平均值。

从图3中可以看出,各产业劳动收入份额在2008年变化显著,以此为界将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趋势分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两个阶段。

第一,实施前阶段。2008年之前,除2004年整体平均劳动收入份额增长率为正外,其他年份的整体平均劳动收入份额增长率均为负,劳动收入份额变化呈整体下降趋势。2004年各产业劳动收入份额变化均为负,与整体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不符,这一现象是由于修正统计口径的方法所引起的。本文采用白重恩等的修正方法,由于2004 年个体经济营业收入数据被高估,导致劳动者报酬在个体经济中的占比也被高估,因此与2003 年相比2004年的劳动收入份额有所提高[21]。但从各产业数据可以看出,2004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趋势并未改变,其原因在于2000—2007年期间工资增长率无法抵消相对就业水平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4—2007年资本劳动比的增长率维持在20%以上,以劳动节约为特点的技术进步使得企业在投入要素时更偏重于资本,导致在此阶段劳动收入份额持续下降。

第二,实施后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收入份额带来显著的正向效应,无论是整体平均数据还是分产业数据均显示,劳动收入份额不断下降的趋势得到扭转,2008年工资水平的大幅上涨带动整体平均劳动收入份额增长率转负为正,上升至1.86%。在之后的调整期,劳动收入份额增长率出现波动,2010年出现负增长,2012年后增长率稳定在1.23%左右,劳动收入份额保持持续增长。

综上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扭转了2008年之前劳动收入份额不断下降的趋势,在度过调整期之后,整体劳动收入份额出现持续增长,该法的实施给劳动者的收益带来了显著的正向收益效应。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本文基于2000—2014年我国省级数据,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劳动者收益为研究对象,对比分析该法实施前后各产业的工资、相对就业以及劳动者收益的代理变量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

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资本劳动比增长率一直维持在20%以上,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对劳动者相对就业水平产生负面影响,企业对劳动的吸纳能力不断下降。工资增长率虽然逐年提高,但是由于上升幅度较小,无法抵消技术进步的负面影响,致使劳动收入份额持续下降。

第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期内提高了我国资本劳动比,降低了劳动者的相对就业水平,但这一负向效应被工资的大幅增长所抵消,最终使得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在2008年一改之前不断下降的趋势,增长率转负为正。之后,企业为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所带来的劳动成本的增加,不断调整生产要素的投入结构,外加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工资、资本劳动比的增长率出现波动,在2012年后趋于稳定,工资、资本劳动比恢复至该法实施前的水平,劳动收入份额则持续保持正向增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收益带来显著的正向效应。

(二)启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带来正向的收益效应,因此,应严格执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部分政府部门GDP至上的执政理念导致中国劳资力量的对比仍不平衡,地方官员升迁动机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带来激励,导致地方政府往往站在企业一边,企业面临遵守法律的“软约束”,劳动者地位相对较低[22],在缺乏一套法律和社会压力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理想[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我国劳动者的整体劳动收入份额,必须严格执法,发挥法规的强制性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加大最低工资规定执行的监管力度。最低工资在我国执行力度欠佳,以私营企业为例,2011年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NHS)中私营企业劳动者月薪低于800元的劳动者占59.8%,因此必须加强落实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强化《劳动合同法》对最低工资的保障,借助工资水平上涨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正面影响,改善劳动收入状况。

[1] 张车伟.《劳动合同法》将开启劳动关系的新时代[J].经济管理,2008,(9).

[2] 汤建光,李江,庄士诚.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探索[J].当代财经,2006,(11).

[3] 常凯,邱婕.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动法治重点——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谈起[J].探索与争鸣,2011,(10).

[4] 卢峰.中国农民工工资走势:1979—2010[J].中国社会科学,2012(7).

[5] 罗润东,刘文.《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与实际效应分析[J].劳动经济评论, 2008,(01)

[6] 陈祎,刘阳阳.劳动合同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收入影响的有效性分析[J]..经济学(季刊),2010,(2).

[7] 李钢,沈可挺,郭朝先.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提升出路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调研[J].中国工业经济,2009,(9).

[8] BERTOLA G. Job Security, Employment and Wages[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990, 34(4).

[9] CARNEIRO F G. Insider Power in Wage Determination: Evidence from Brazilian Data[J].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9, 3(2).

[10] LEONARDI M, PICA G. Who Pays for It? The Heterogeneous Wage Effects of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J].The Economic Journal, 2013, 123(573).

[11] 黄平.解雇成本、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基于《劳动合同法》和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经济研究,2012(3).

[12] 刘媛媛,刘斌.劳动保护、成本粘性与企业应对[J].经济研究,2014,(5).

[13] 丁守海.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分析——兼论《劳动合同法》的交互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10,(1).

[14] CINGANO F, LEONARDI M, MESSINA J, PICA G. The Effects of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Financial Market Imperfections on Investment: Evidence from a Firm-level Panel of EU Countries[J].Economic Policy, 2010, 25(61).

[15] ALESINA A, ZEIRA J. Technology and Labour Regulations[J].NBER Working Paper, 2006, No. 12581.

[16] AMABLE B, DEMMOU L, GATTI D.The Effect of Employment Protection and Product Market Regulation on Labour Market Performance: Substitution or Complementarity?[J].Applied Economics, 2011,43(4-6).

[17] 孙睿君.我国的动态劳动需求及就业保护制度的影响:基于动态面板数据的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10,(1).

[18] 傅晓霞,吴利学.偏性效率改进与中国要素回报份额变化[J].世界经济,2013,(10).

[19] 叶仁荪,王光栋,王雷.技术进步的就业效应与技术进步路线的选择——基于1990—2005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3).

[20] 李怡乐,孟捷.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变动及其对劳动者报酬的影响[J].经济学家,2014,(12).

[21] 白重恩,钱震杰.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 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J].经济研究,2009,(3).

[22] 李小瑛, Richard Freeman.新《劳动合同法》如何影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J].劳动经济研究,2014,(3).

[责任编辑霍丽]

On the Effect of Labor Contract Law on Labor Income

JIANG Wei

(Institution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 & Development,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By analyzing the change of the wage level and relative employment level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nd introducing the labor income share as the proxy variable of labor income, this paper finds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increasedlabor wage and the capital labor ratio in the short term, and also reversed the declined trend of the labor income share before 2008; After the fluctuations in the adjustment period, the rate of change in wage and capital labor ratio return to normal levels, and labor income share continue to rise.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wage level rise, offset the adverse effects on the employment level of workers, and take a positive effect on labor income.

labor contract law; wage level; relative employment level; labor income share

2015-06-06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6XNH043)

姜伟,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从事劳动制度与收入分配研究。

【法学研究】

D922.52:F124.7

A

10.16152/j.cnki.xdxbsk.2016-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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