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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016-10-08李晓鹏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6期

摘 要:面临现阶段反腐的高压态势,如何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成为检察机待解决的课题,而明确职务犯罪的管辖权更是解决这一课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管辖制度适用呈现普遍化、随意化。构建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模式,要构建明确适用条件、制度设置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以期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的职务犯罪管辖制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异地管辖跨区域

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明确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随着反腐败斗争进一步严峻,为了更好的排除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阻力和干扰,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异地管辖、指定管辖本身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而使实践中出现了运用不畅、随意滥用等情况。

一、职务犯罪管辖现状

1.对现存的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模式的介绍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侦查模式主要集中在指定管辖,同时存在上级检察院提办、参办、督办、交办等情况,而对于审判管辖主要采用的是异地审判的模式。

(1)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指定管辖对于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确有其优势,第一,异地管辖能够有效的排除当地部门的干扰;第二, 案件多指定给办案能力强、办案规范、执法环境好的机关,更好地保证诉讼效率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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