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民事立法缺陷及建议
2016-10-08付晓梅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建议
摘 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网络时代,公民的言论自由因网络的特殊性而赋予了新的特征,同传统的言论自由相比,网络言论自由对民主法治国家建设、公民人权事业发展都有极大的作用。我们该如何在现有的民事立法基础上趋利避害,在充分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作者将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民事立法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民事侵权;民事立法缺陷;建议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的出现让公民的言论自由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但任何权利的不被控制都会导致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是一样,所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尤为必要的。我国民法(《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其目的在于规制网络言论,保障他人合法权益。但该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的非常严格,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民事权益的保护都十分的不利。因此,为实现两者的平衡,对我国相关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民事立法缺陷
1.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不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了网络服务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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