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界定及补偿标准测算
2016-10-07常世华郑永清王其同唐守才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2016年3期
常世华 郑永清 王其同 唐守才
新形势下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界定及补偿标准测算
常世华郑永清王其同唐守才
基于对科斯定理在农用土地产权方面的再认识,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理论起点,通过对新形势下失地农民群体在土地丧失过程中相关土地产权构成的界定和分析,提出了面向这一群体的土地权益补偿标准测算方法,力求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界定补偿标准测算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量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开工建设,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资源不可避免地被征收占用,大量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失去相关土地产权以后,丧失了原有土地所承载的各种社会保障功能。
我国建设征地补偿测算基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补偿标准一般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0倍。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面积大、征地范围集中、涉及失地农民众多,因此,2015年以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基本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有关规定,即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一指导性文件,有必要根据失地农民土地权益损失程度给予科学合理的补偿,在确定原土地产权权益内容基础上,从补偿方式、安置成本和影响因素等多方面确定农地的产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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