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财政法》 的两种现实路径
2016-09-29
中国经济周刊 2016年37期
郭纲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财税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措施持续高频度出台,从某种程度上说,财税体制的改革起到了引领与推动的作用。
继今年6月份实现全面“营改增”试点的财税改革阶段性目标之后,国务院又于8月份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适时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关于财税方面的法律已有不少,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以及各税种的单项税法等,至于财税方面的行政法规则更多。随着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适应规范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新要求,及时形成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已显得刻不容缓。
在此形势与背景下,研究、起草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在内、具有规范各级政府财税关系的纲领性的财政基本法——《财政法》,需要及时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就定位而言,需制定的《财政法》,应该是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我国各级政府财税收支管理的基本法,应该是我国其他各部财税法律的母法。换句话说,其他各部财税法律应该从属于《财政法》,接受《财政法》的约束与规范。
从内涵来说,需制定的《财政法》,应该涵盖财税关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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