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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罪的立法审视与出路

2016-09-27陈文昊郭自力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陈文昊,郭自力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06)

暴行罪的立法审视与出路

陈文昊,郭自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06)

暴行罪缺位导致量刑畸轻畸重,故意伤害罪成为“口袋罪”,包容行为众多。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成为暴行罪的替代品。聚众斗殴罪地位尴尬,一部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另一部分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暴行罪缺位使得暴行教唆行为认定困难,故意伤害中的“故意”内容言人人殊,虐待罪量刑畸轻,刑罚与行政处罚界限模糊。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暴行罪”,对以上各种问题颇有裨益。

实证研究;暴行罪;故意伤害

一、暴行罪缺位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案例1:被告人余某某与原告赵某系亲戚关系,2008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因垫石灰坑问题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在争抢铁锨过程中致使赵某某头部受轻伤。被告人辩解称:“我们争夺铁锨的时候无意中把铁锨甩她脸上了。”证人李某某证实:“两人开始争夺铁锨,因为余某某左腿装有假肢,争夺不过,就松手了。赵某某争夺铁锨时用力过猛,突然一松手,铁锨头就碰在她自己头上了”。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①(2009)拓刑初字第116号。。然而,法院的判决有结果归责之嫌。被告人并无伤害故意,更无“暴行”行为,充其量仅有过失。而且,双方的亲戚关系也能佐证被告人不具伤害故意。

案例2:被告人王光宇自2008年起对其配偶董珊珊进行殴打、折磨、摧残,被害人多次逃脱无果。2009 年10月,被害人因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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