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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6-09-26陈向新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

陈向新

摘 要:在如今市场环境中,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模式,不但能够保证经济的快速增长,还使得民商法律法规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所以,民商法需要跟随时代的潮流,不断的进行创新,构建新型化的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构建与之对应的电子商务法。还可以对现在的民商法进行相对应的变革,使其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相融合,敢于迎接挑战。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作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现代信息技术的而影响较为明显,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同时,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型表现模式,催生了新型交易模式,它的出现与发展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得以满足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也极大程度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民商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带来新的挑战,使得民商法需要针对于这样的问题存在,做到不断调整与适应,以此来确保整个市场的稳定。就民商法的发展来说,需要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有效明确,以此来巩固自身的法律地位,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应,让民商法得以稳固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要保障性因素,彰显出法律环境的价值与意义。

1 电子商务的发展

利用电子商务,商家可以完成从文本、音频、视频甚至是实体物品方面的商业服务、商业拍卖、电子证券交易、合作工程等内容的操作。所以我们需要对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趋势进行合理的把握,从而对相关的民商法进行改革创新。为了更好的进行探索,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是信息的相互流通、谈判合同的签订、合作的手续办理、合同完成状况和解决方案等内容组成。上面的电子商务交易没有摆脱传统形式上的民商制度,只是通过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对多种关系进行限定,因此需要对民商法中新的民事主体进行判断,并且对其中的关系进行梳理,使得交易过程更加便捷。

2 电子商务给传统民商法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便利,也一定程度上地带动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让市场经济的开展得以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但是,电子商务作为经济效益的获得途径之一,对传统经济法律带来了挑战,原有的法律内容与电子商务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表现如下:

2.1 民商事主体的确认

电子商务中的运作模式和传统的市场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相应的就需要法律的约束。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引入不健全,再者就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没有明确的划分。在引入不完善的问题上,电子服务商构建不健全,没有提出相对应的设计因素、程序和经营范围;而且,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参与资格也没有进行限定,网络的不真实性使得主体的实际特征变得模糊,所以不能准确判断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网络市场中还存在跨行、跨区域的特征,在这种背景下,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更加丰富,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权利和责任的概念与过去的法律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网络的不真实性,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判断,也就不容易找到实施的依据。

2.2 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

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是以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模式为主要方式。电子支付的主要任务和效用和传统的模式比较接近,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

2.2.1书面形式

过去的民商法中,交易过程中的合同、票据等内容都是以书面为主。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是利用数据资料进行展示的,如果一味使用过去的合同模式和规范,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运行。

2.2.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过去的书面合同和多种票据因为具备真实性,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是电子商务进行的商务活动,其中的单据只是一些电子数据,但是电子数据的特点容易被一些网络病毒所影响,所以不容易作为证据来被认可。

2.2.3签字认证中的问题

在票据和单据上面签字是传统民商法中对有关内容认定的法律依据。过去商务维权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票据为主。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签字认定不会实现。所以对其电子商务的签名方式要进行重新确定。

2.2.4合同的成立及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网络为载体,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问题,不但有上面的书面问题,还有诚信方面的问题。

3 电子商务引发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主要是以新型的交易形式为主,所以民商法也需要进行创新,从而保证其能够在健康的法律环境中运行。

3.1 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加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专业素养,规定其法律地位,从而对其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以便更好的顺应社会的发展,促进交易的进行。为了有效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要承认其民事主体的合法性。该主体以网络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所使用的是电子数据的模式,人们不容易对其身份进行判别,但是其合法性的承认和判断是不同的,两者存在不同,我们不能因为电子商务主体是以电子数据的模式体现出来的,就不能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认可。

还有,需要在法律和技术层面上构建认定民商事主体的制度和方式。该制度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的管理构造进行确认,也就是CA中心对电子商务身份进行确定,而且还可以把认定的结果转化给交易主体,从而对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确认。如果对其中的身份不确定,即使具有實际空间的合格条件,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应。这个法律制度还可以保护电子身份,避免其被胡乱使用,对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进行处罚,还要对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

3.2 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构建模式上的电子商务法或是把现在的电子商务法进行适当的改进,从而有效的减轻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具备宏观和微观的含义,宏观上来说,其内容包含了所有的以数据为主要模式的商事活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分为以电子商务主要交易模式和以电子信息为主要交易模式两种。就微观层面上来说,是以数据电讯为主要交易形式而出现的商事关系。

从世界的层面上来看,为了帮助电子商务解决困境,各个国家都在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美国构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新加坡构建了《电子交易法令》等。现在,很多国家和地方都构建和电子商务紧密相联的法律规定。我国现在没有构建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对传统的法律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的合理运行。但是针对实际情况来看,现在的商事交易制度,大致都是在书面环境中构建的,很多电子商务发展困难重重,所以急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保证电子商务的有效运作。比如: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要善于突破和创新,构建符合实际状况的法律规定,对其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地方进行处理。

3.3 遵循WTO规则,务实实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国际互联网商务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有货物、技术、服务等,而且还包含了知识产权、金融等内容。它们都具备健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保证网络连接的安全性,并且在构建电信的自由化和开放化的程度上,需要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因此,构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需要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中国已经进入世贸组织,所以需要对电子商务的行为规定、电子支付模式、单证规定和安全认证规定、商务纠纷等内容进行适当的创新,并且要和国际相融合,有效的保证中国电子商务民法制度的国际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电子商务的行为规定。电子商务需要利用民商法来进行完善。比如商品或是服务的种类、许可经营权、商品的质量、产品的运送、权利保护、多种主体权利义务和相互之间的联系、违法行为等,这些貌似很普通的问题都需要电子商务行为规定对其进行明确的限定。

二是电子支付规定。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加入不能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结算系统,电子商务就只能利于表面。电子支付的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过去的信用卡、转账卡和ATM卡,以及新型的智能卡、数字钱包、支付宝、财付通等,这种交易模式都需要民商法对其进行限定和要求。在构建网络银行的时候,银行对客户的信息认定、交易状况、发证行和支付行、银行和认证体系、银行和交易双方之间的联系,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都需要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进行明确的限定。

三是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定。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定是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来构建的,其中有数据电文和电子单证的法律制度,还有能够接受的程度和可以判断的方式。数据电文的产生、传播、接受等整个过程的规定,都要进行严格要求,并且还要对其进行备份和保存。有的时候可以进行加密处理。还可以构建EDI服务中心,并提供符合实际的证据;对电子提单的转让和质押进行严格限定。这样不但健全了电子商务,还促进了司法的审判。

四是安全认证原则。在网络中,很多交易的对象都是陌生人,对于对方身份不容易确认,所以交易的不可修改性就是十分重要。CA中心机构能够对数字证书进行申请、签发、构建、认证和管理,并且给双方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所以在民商法中需要对CA中心的法律地位、效用和责任进明确,其中还有数字证书的效应。

五是权利帮助的仲裁机构。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民商法的要求逐渐提高,民商法要以实际为准则,依靠仲裁协议进行补充,有效的发挥其价值,使得电子商务更加符合国际形式。

4 总结

如今科学技术发展十分迅猛,民商法的要求也在提升。因为在不同阶段民商法的使用范围也各不相同,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从而有效的发挥民商法的價值。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我国民商法还要不断的进行创造,对于电子商务在民商事主体中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 法制博览. 2015(35)

[2] 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 法制与社会.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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