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传统乡村自治治理的法治精神
2016-09-26王光良夏言言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9期
关键词:本土化
王光良 夏言言
摘要: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并不缺乏法治,法治精神贯穿始终,其表现形式与现代法制不同。“情理法”结合的特殊形式产生了特殊的效果。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深入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有利于西方法制精神的本土化,有利于形成与我国文化和国情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法治精神 法制体系 本土化
回顾我国历史发展,虽有糟粕,也不乏精华,特别是法治文化也未尽是贻害。中国如此之多的盛世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与乡村治理下法治精神难以割离。中国传统社会是法制法律都比较完备的社会,结合家长制管理模式,社会发展在特定时期非常稳定,其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一、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与法治表现
1.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是家族治理与乡贤治理两种模式。在明主治吏不治民和无为而治的传统观念主导下,自治逐渐形成。尤其是道家,促进了中国乡村自治的形成;家庭管理方式结合儒家思想,使无讼观念在民众思想中渐渐确立。
2.法治精神的表现。古代典籍中记录了大量有关中国古典文化的灿烂成就,例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就已经写出《法经》,历史影响深远。据史料记载,早在夏朝时期就已经有“禹法”,商朝时期殷纣有炮烙之刑。原始社会的习惯与禁止逐渐发展成为法律条文与刑罚。法治精神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也体现在政治事件中,商鞅以搬运木头在民众心中确立法律说一不二,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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