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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厦两头宅邸建筑适用范围研究

2016-09-23陈政安邓庆坦山东建筑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庶民等级制度富民

文/陈政安、邓庆坦 山东建筑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1

北宋厦两头宅邸建筑适用范围研究

文/陈政安、邓庆坦 山东建筑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1

在当前建筑史学界,对中国古代主要建筑屋顶的等级定位由高到低有着如下定义:庑殿、歇山、悬山、硬山。文章通过唐宋两代《营缮令》《清明上河图》的研究分析,根据傅熹年先生的《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探讨厦两头(歇山)建筑在北宋建筑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北宋时期的厦两头建筑由于经济的空前发展,统治者对庶民相对宽松的政策带动宋代富民阶层兴起,带来的经济和制度层面变化;独特的官位体制;里坊制的瓦解引起沿街建筑功能形制方面的需要;宋朝庶民建筑制度与唐、明两代的比对提出对北宋厦两头建筑适用范围的探讨研究,得出北宋厦两头建筑不再如唐朝一般限制使用范围,下层官员和庶民皆可使用的结论。

厦两头;适用范围;等级制度

在中国古代建筑历史长河中,与社会等级制度相对应,从建筑规模、形制到细部装饰,形成了森严的建筑等级制度体系。屋顶作为中国传统官式建筑重要的构图要素,也是重要的社会等级象征符号。在传统屋顶等级序列中,歇山屋顶是仅次于庑殿屋顶的主要屋顶形制。唐宋时期歇山屋顶称为“厦两头”,有宋一代,由于内部构架和使用范围不同,厦两头屋顶分为殿阁厦两头和厅堂厦两头,前者即九脊殿,而后者即通常意义上厦两头。在唐朝,厦两头屋顶应用范围限于皇族、王公大臣的府邸、衙署建筑以及宫观寺庙等高等级建筑中;有明一代,明确规定,公侯住宅、所有品官、庶民皆不可使用厦两头(歇山)屋顶。清朝则沿袭明制,据现存实例和规制,府邸建筑中只有王府及以上等级贵族的正门、正殿可建歇山屋顶;其左右翼楼和后殿、后楼皆为悬山或硬山屋顶;贝勒及以下的贵族和各品官员的正厅、正堂都只能建悬山或硬山屋顶[1]。

北宋时期,由于社会结构和经济基础变迁,建筑等级制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禁弛。由于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城市里坊制逐渐瓦解,厦两头(歇山)屋顶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这种建筑文化现象为中国历代建筑等级制度所仅见。文章拟从中国历代建筑典章制度沿革出发,分析了厦两头(歇山)建筑的适用范围,研究这一时期的北宋厦两头(歇山)屋顶是否如后世推测一般,在那个时期具备较高的等级性和较为严格的限制性。如果有,那么它的应用范围应当仅限于上层皇宫,宫观寺庙,高品级官府建筑之中。如果没有,那么它的应用范围应当极为广泛,下层官员乃至庶民皆可使用。

一.清明上河图中的厦两头建筑

清明上河图是北宋宫廷画家张择端的传世名作,为北宋风俗画的巅峰之作。《清明上河图》再现12世纪北宋东京的建筑风貌,历来被作为研究北宋东京建筑形态的重要资料。《清明上河图》卷是一幅写实绘画,画家采取的创作理念是整体概括、具体写实的手法,这是真实的汴京生活,但不是具体的汴京街景,它所表现的是实情而非实景[2]。这说明清明上河图中的建筑不是特例,而是建筑特性的一种普遍性归纳。

《清明上河图》中歇山建筑是客观广泛存在的。刘敦桢先生在《中国住宅概说》有:清明上河图中的住宅商店,不仅平面较自由,屋顶样式除了悬山之外,歇山式也占相当数量[3]。歇山建筑在图中有多处,清晰可见的有15座建筑(道路拐角处用歇山转角做法相连算一座)。

在这十五座建筑之中瓦屋顶建筑九座(图1、图2、图3a、图3b、图4a),其中歇山转角处使用飞檐做法的两座(图1a、图1b);剩下七座歇山转角处并未翘起。其中图1a、图1b、图2c中建筑屋顶屋脊处饰有瓦兽。在王溥《唐要会•舆服志》有: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不得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柎、乳梁装饰[4]。又宋随唐制,可以推测这几处建筑的主人为官身并且是常参官。剩下的六座建筑屋顶皆为歇山转角不翘起,屋脊之上无瓦兽修饰,经营种类多为大众的茶馆、酒家,其主人身份很可能是庶民。那在有宋一代为什么庶民可以使用厦两头屋顶建筑呢?

图1

图2

图3

图4

二.唐宋明住宅建筑典章制度比较

至迟自汉代以来,在建筑规制上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等级制度,首先,规定皇帝宫室和王公大臣宅居的尊卑;其次,规定各级官员在住宅上的等级;再次规定官员和庶人住宅的差别。一旦“僭越”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新唐书.刑法志》云: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5]。唐代制定有《营缮令》,作为二十七种《令》之一,明确规定了上至皇帝、下及庶人的宫室宅第制度、各级官署制度以及若干有关工程规定。《营缮令》是由工部和将作监共同制定的规定,由刑部以《令》的形式发布[6]。

1.唐代百官及庶民住宅制度

唐朝《唐要会•舆服志》对百官和庶民住宅制度有如下记载:

“准《营缮令》:王公以下屋舍不得施重拱、藻井……虽会赦令,皆令改正。”[7]列表如下:

表1.依据唐《开元令•营缮令》所制定住宅制度简表

根据《唐要会》《开元令•营缮令》得到如下结论:唐代对于六品及六品一下官员和庶民住宅的上限等级可以归纳为:堂舍屋顶只能使用两下(悬山顶);开间为三间四架或三间五架;门屋只能一间两架。

2.宋代百官及庶民住宅制度

宋代《宋史•舆服志》、《天圣令•营缮令》对百官和庶民的住宅制度有如下记载:

“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8]

“诸王公以下,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诸公私第宅,皆不得起楼阁临视人家。”[9]

表2.根据宋《宋史•舆服志》、《天圣令•营缮令》所制定住宅制度简表

表格1、2根据傅熹年所著《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稍作简化。根据宋《宋史•舆服志》、《天圣令•营缮令》,宋代并未对于六品及六品一下官员和庶民住宅的上限等级设定为两下,不排除可以使用厦两头的可能。

3.明代百官及庶民住宅制度

明代《大明令》、《明史•舆服志》对百官和庶民的住宅制度有如下记载:

明洪武元年《大明令》:

“房屋并不得施重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色彩雕饰。”[11]

明洪武二十六年完善修订《明史•舆服志》:

“明初,禁官民房屋不许雕刻古帝圣贤人物及日月、龙凤、貔貅、麒麟、犀象之形。凡官员仕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殁,子孙许居父祖房舍……洪武三十五年申明禁止:一品三品厅、堂各七间,六品至九品厅、堂梁栋只用粉青饰之。”[12]

表3.依据明《明史•舆服志》所制定住宅制度简表

根据明代《大明令》、《明史•舆服志》的相关文献,明代百官住宅不可使用歇山屋顶,对梁、栋、斗拱、檐桷色彩的使用限制更加严格。

4.唐宋明三朝住宅制度比较:

(1)堂舍

表4 .三朝住宅堂舍制度比较

“洪武三十五年申明禁止:一品三品厅、堂各七间,六品至九品厅、堂梁栋只用粉青饰之。[13]”明在洪武三十五年将一品至三品厅堂开间上限定为七开间。

由表知,在堂舍屋顶方面,唐宋两代自公爵至五品官员府邸皆可在住宅堂舍使用厦两头(歇山)屋顶;明代则亲王以下皆不可使用歇山(厦两头)屋顶。北宋并未颁布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庶民不能使用厦两头形制屋顶的法令。唐宋较之明代,在屋顶形制方面的限制相对宽松。在开间进深方面三朝变化不大,只有明在洪武元年至洪武二十六年,及洪武三十五年之后将一品至三品官员住宅厅堂开间上限定为七开间。

(2) 色彩

有唐一代规定,“庶民不可辄施装饰”[14];有宋一代规定,“庶人不得施五色文采”[15];有明一代,“庶民不许饰色彩”[16]。

“辄施”是随便使用的意思,唐代不许庶民随便装饰;“五色文采”是指较为华丽的色彩[17],北宋不许庶民使用较为华丽的色彩;明代则直接不许庶民使用色彩;相较对比,北宋明显在色彩使用方面比唐、明两朝宽松一些。结合这两点,可以进一步得出北宋对庶民建筑使用限制相较于唐、明两朝更小。

可以得出结论,有宋一代,建筑等级制度在色彩和屋顶两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得到松弛,为歇山屋顶适用范围扩大创造了条件。

5. 庶民住宅使用厦两头的问题提出

进一步细看《宋史》文献“凡庶民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18]”这里的四铺是指出一跳的斗拱。飞檐,其一为指所有屋顶檐部向上翘起的做法。其二更有可能单指屋角檐部向上翘起的做法。这种做法多见于庑殿、歇山屋顶。“太庙及宫殿皆四阿,放鸱尾,社门、观、寺、神祠亦如之。其宫内及京城诸门、外州正牙门等,并加鸱尾自外不合。[19]”其中庑殿被明确规定用于太庙、宫殿、寺、庙及一些重要的城门;且从北宋建筑遗存、众多界画实例、遗存石刻可见:庙宇建筑中庑殿顶仅可用于上祀庙宇和个别中祀建筑,如北宋山西蒲州荣河县汾阴后土庙、山东泰安东岳岱庙、山西省万荣县万荣稷王庙(中祀);在太原晋祀圣母殿、曲阜孔庙等中祀建筑中并无使用。

综上可知,庑殿不能被用于官民住宅,所以这里的飞檐很有可能是指歇山建筑的转角做法[20]。在这里说庶民的建筑屋顶不得做歇山屋顶转角翘起的样式,那换言之,是不是可以做不带翘起的歇山屋顶呢?这应当是肯定的,《清明上河图》中记录的建筑样式就是有力的证据。那么为什么本时期歇山建筑可以被庶民使用呢?文章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原因。

三.厦两头建筑适用范围变化的原因

研究宋代的建筑屋顶等级制度是否发生变化,那么与研究这个时代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现象是分不开的。从宋朝特色的官位制度、里坊制度瓦解所引起的厦两头建筑形制的须要、北宋富民阶层的崛起三个方面来探究这种建筑适用范围变化的原因。

1.独特的官位制度

北宋官位体制分为散官阶和临时性差遣官阶组成。这种官阶体制的优势是将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了,真正执掌各地大权的全是中央直接委任的官员,如巡抚、知府、知县。但是由于散官阶和临时性差遣官阶往往是不同阶的,这就形成了官位的混乱。比如同样是地方知府,可以有三品散官阶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七品散官阶的官员担任。例如,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苏东坡贬官后起复以正七品的朝奉郎知登州;在《乞赐度牒修廨宇状》有:元祐四年九月某日,龙图阁学士朝奉郎知杭州苏轼状奏[21]。可知在哲宗元佑四年(1089),苏东坡则以正三品的龙图阁学士知杭州。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在为官员营建住宅的时候对建筑的等级是难以把握的。比如为本地知府营建宅邸以供到任的知府居住,但出任知府的人级别是不确定的,上下差距太大。因为这种跳跃式的执掌方式,使得官位变化更快,更加的不稳定。这种官位制度的混乱性,不稳定性、跳跃性、临时性使得一些低品官员使用一些没被明确指定不能使用的高等的建筑形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在唐代明确规定不能使用,而在宋代没有明确规定限制使用的厦两头屋顶形制能够恰好满足这个时期低品官员的需求心态。唐代限制五品以上品官才能使用的歇山屋顶形制,有宋一代,厦两头形制使用范围扩展到整个品官阶层成为了一种建筑营造的需求。

2.里坊制度瓦解所引起的沿街建筑功能形制的需要

在唐末一些城市开始突破里坊制度的基础上,北宋都城汴梁也取消了夜禁和里坊制。汴梁原是一个经济繁荣的城市,五代后周及宋朝都建都于此后加以扩建。发达的交通运输和荟萃四方的商业,使京城也不得不取消阻碍城市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里坊制。北宋中期,汴梁彻底废除里坊制,并制订了相应的城市管理措施,成为中国古代第一座开放性的都城[22]。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了1500多年的这种城市模式正式宣告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开放式的城市布局。

著名宋画《清明上河图》描绘北宋东京清明时节市民到郊外春游的盛况。两宋时都成的戏场单独成立“瓦肆”(或称瓦舍、瓦市、瓦子),包括各种技艺:小唱、杂剧、木偶戏、杂耍、讲史、小说、猜谜、散乐、影戏等,名目繁多。金元以后,戏台作为一种建筑类型,已经被各地采用[23]。在清明上河图中的一座戏台建筑的主楼屋顶,可以清新的见到歇山屋顶的建筑形制。戏子作为下九流当中的一种营生,所在的瓦肆屋顶的建筑等级正常来说不应具备如此高的建筑形制。这使厦两头屋顶在宋代的等级制度中是否被明确标注只能应用于上流社会产生怀疑。

房屋的出檐是一是为了保护人在屋檐下免受雨淋日晒,二是避免墙体和台基遭到雨水侵袭。十世纪初唐帝国崩溃后,由于军阀混战,形成五代十国约半个世纪的割据局面。在这时期,黄河流域受到很大的破坏,但江浙一带战争较少,经济与文化都相当发达,创造了一些新的建筑手法,住宅方面为防止雨雪和日晒,在屋檐下加木制的引檐就是其中一例[24]。宋王朝建立之后,里坊制度逐渐瓦解,变成沿街商铺,建筑的开放性功能要求进一步提高。在十字路口拐角处,双向面街的地方,要求增强建筑的开放性;特别在一些作为酒肆、茶馆的开放性空间,对建筑出檐有进一步的要求。在十字拐角处,靠半封闭的悬山形制的单侧出檐,是无法满足这种使用要求的,所以使用更符合功能需求的厦两头(歇山)建筑屋顶形制(如图一、图三、图五、图七、图八、图九)则成为一种必然。

3.北宋代富民阶层崛起

北宋如前朝一样进行户等划分。这种划分没有统一标准,而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当时当地庶民的财富状况,从富到贫,划完一等再划下一等;加之分别按田亩、税钱或“家业钱” 数计算,这种划分难求一致,实际上是各州县甚至各乡自己掌握,各地“随其风俗,各有不同。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25]。这是就第一等户而言的,其他的也是这样。上户即第一第二等户,在宋代又被称为“富民”[26]。那么富民到底有多少财富和土地呢?北宋《古今考》有如下记载:“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是为富民[27]”。按地租推算富民地产,一亩平均收租一石,则富民土地少则5000亩,多则十万~二十万亩。由此得知,富民的土地下限是5000亩土地,不设上限,其中不乏拥有十万、二十万亩土地者。

富民拥有大量的财富,这使得富民在北宋时期有着举足轻重的经济地位,并且参与北宋经济法制创新性的变革进程。这种变化起源于隋唐两代科举制度和三省六部制的实行。经过一百多年的科举制度和三省六部制的实施,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对世族豪强的消弱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权力和财富开始从世族手中向上向下转移。这种转移向上加强了中央集权,向下增加了庶民手中的财富。在宋雯的《富民阶层与宋代经济法制变革》中陈述了富民群体在北宋法制改革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在唐代中后期直至北宋初期的户等划分孕育了富民势力群体,当时宽松的经济政策令富民阶层迅速成为社会中坚力量,尤其在经济领域中,他们占有大量社会财富,是民间经济生活与生产交易的核心,也对传统经济观念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改变。北宋经济法制中农业管理法制、工商业法制及职役法制三个方面的改革,富民阶层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28]

北宋经济法制中农业管理法制、工商业法制及职役法制三个方面的改革,证明了富民阶层在不同法制法规的变革过程中造成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更多的社会权益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在庶民阶层社会地位取得提升的情况下,古代建筑屋顶作为体现不同阶层社会地位和权力象征的符号,产生建筑等级制度禁驰现象是正常的,合理的。

四.结论

研究建筑等级制度不仅要看史料记载的建筑法令,更要注重导致它所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只有将目光放眼于整个社会生活之中,才能对影响其功能发挥的深层原因有更好的挖掘,对建筑等级制度的变更有更全面的认识。

中国古代建筑对每个社会阶级有着明确、显著的等级反应,建筑屋顶形制是其中重要而显著的等级符号;那么在建筑形制使用方面,庶民阶层会不会如同其他方面一样取得更大的使用权限,体现出庶民阶层取得社会地位的提升呢?结合文章所述,答案应该是肯定的,随着社会地位、财富的积累、权利也得到进一步提高;就如同色彩使用方面较之唐明两朝北宋庶民限制更小,获得的色彩使用范围更广一样;在屋顶形制方面北宋较之唐朝应该更加宽松,庶民是可以使用厦两头屋顶的。

建筑史上曾经的建筑现象放在历史视野中去重新审视,会更加接近其历史价值。对建筑等级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系统的概括和把握各历史时期内的建筑形制的演进。确保古建筑保护者在进行古建筑修缮复原工作时,修缮复原的正确性、科学性、历史性。

[1]傅熹年.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2]余晖.清明上河图卷新探[J].故宫博物院院刊,2012,(5):127.

[3]刘敦桢.中国住宅概说[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

[4][宋]王溥.唐要会•舆服志[O].北京:中华书局,1998.

[5][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刑法志[O].北京:中华书局,2013.

[6]傅熹年.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7][宋].王溥.唐要会•舆服志[O].北京:中华书局,1998.

[8]刘雨婷.中国历代建筑典章制度[M]上册.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54.

[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本天圣令校正•下册[O].北京:中华书局版,2006.

[10]傅熹年.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1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O].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清]张廷玉.明史•舆服志[O].北京:中华书局,1974.

[13][清]张廷玉.明史•舆服志[O].北京:中华书局,1974.

[14][宋]王溥.唐要会•舆服志[O].北京:中华书局,1998.

[15]刘雨婷.中国历代建筑典章制度[M]上册.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

[16][明]朱元璋.大明律[O].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7]傅熹年.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18][宋]脱脱.宋史•舆服志[O].北京:中华书局,1977.

[1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本天圣令校正•下册[O].北京:中华书局版,2006.

[20]傅熹年.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等级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21][宋]苏轼.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十六•奏议[O].北京:中华书局,1979.

[22]李路珂.古代开封与杭州[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3]潘谷西.中国建筑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58~59.

[24]刘敦桢.中国住宅概说[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

[24]刘林等.宋会要辑稿[O].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26]邢铁.从户等划分说宋代乡村家庭经济[J].保定:宋史研究论丛,2014.

[27][宋]方回.古今考[O].台湾:学生书局,1971.

[28]宋雯.富民阶层与宋代经济法制变革[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

山东省自然基金项目(ZR2009 FM039)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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