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性紧急避险
——价值审视与路径选择
2016-09-21陈文昊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陈文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防卫性紧急避险
——价值审视与路径选择
陈文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防卫性紧急避险是“对物防卫”理论之否定和“不法侵害”要件之强调,在对合法危险源进行避险的问题上游刃有余。在民法中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防卫性紧急避险自引入以来均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然而这样的定位以偏概全。应当根据法益衡量的结果确定防卫性紧急避险的地位,在“损害小于危险”的情况下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而对于非造成“明显失衡”损害的情形,仍存在成立阻却责任紧急避险的可能性。因此,防卫性紧急避险在限度上比紧急避险宽松,在紧迫性认定上比正当防卫温和,在制度价值上超然独立。在针对生命法益的紧急避险中,必须同时符合被牺牲者特定,且损害的生命在数量上不超过保护生命的条件,方能满足防卫性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
防卫性紧急避险;法益衡量;限度条件
一、引言——“针对本人的紧急避险”缺位
案例:被告人吴某、熊某长期遭受被害人熊某某(系吴某丈夫、熊某父亲)的殴打、虐待。吴某曾多次向被害人单位、街道等求助,但熊某某不仅没有改过,还变本加厉;吴想要离婚,又因二者间系军婚(熊某某系部队军医)而不能。案发前两个月,吴某在家中发现了剧毒氯化钾。3月19日晚,被害人因被告人熊某学业又辱骂两被告。12时许,熊某某突然进入二被告人睡觉的房间,惊醒二被告人后又回到自己房间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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