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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流与分野:论刑法与侵权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

2016-09-21陈文昊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陈文昊(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合流与分野:论刑法与侵权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

陈文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立以行为人责任为中心,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以填补损失为要旨,二者机能不同,这在事实因果的判断中有所渗透。事实因果以条件说为核心命题,进而产生了基于其缺陷的各种修正学说,在侵权法与刑法领域不尽相同。表述修正说可以解决假定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问题。原因说可以区分“条件”与“原因”,缩小打击面,主要在刑法领域得以适用。NESS标准能够妥善解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不得任意扩张到刑法领域。协同行动方法、确信概率说本质上系因果关系推定问题,不能渗透入刑法,疫学因果关系应当被否定。刑法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大相径庭,不可混同。

刑法;侵权法;条件说;NESS

自己责任原则的逆命题是,任何人不对非因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1]。无论在刑法领域抑或侵权法领域,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言人人殊,短兵相接。在诸多理论之中,“法律——事实”双层次的因果关系理论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双层次的因果关系理论肇始于英美法系,第一层的事实因果(factual cause;cause-in-fact)以but-for标准(“but-for”test)为核心。第二层的法律因果(legal cause;cause-inlaw)基于对事实原因的限制,核心命题在于确立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的因果关系认定模式中,事实因果建立于自然科学之上,“建立因果关系的第一步要询问:被告人行为是否系特定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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