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规范性的实证分析
2016-09-21李国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李国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人民警察法》规范性的实证分析
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人民警察法》的低适用率折射出法律本身规范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对《人民警察法》中124条法律规则的全样本分析表明:31.45%的法律规则的条件假定需要推定,34.7%的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需要通过解释方能适用,28.2%的法律规则未能设定任何法律后果。此外,警察法的过分离散化使得警察立法缺乏统一性。因此,《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应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并应吸收其他相关法,在立法技术上走向法典化。
《人民警察法》;规范性;法律规则;三要素;统一性
一、问题的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文简称《人民警察法》)是规范人民警察职权行使与义务履行的一般法律。①《人民警察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修改,因此可以确定其在法的位阶上属于一般法律(普通法律)的范畴。法律中既有程序性规定也不乏实体性规定,既有涉及警察组织管理的内容也不乏权力行使的内容。但由于规范性的缺失使得这部法律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比较典型的是,在庆安事件[1]中,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上出现了对警方使用枪支、弱者权利保护等问题的质疑,所幸的是相关部门及时的对此作出了反应。但问题在于权威部门对于外界的回应为:“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事实上,警察在特定情形下开枪是合理的,也不违法,但回复中把警察依《人民警察法》作出的职务行为的法律依据说成是“相关规定”,而忽视了警察履职的最基本法理基础——《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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