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镜界
2016-09-21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6年5期
关键词:特征
法眼看镜界

如被告王新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9元,由被告王新丹负担人民币791元。
温州市安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认为插销在构成权利要求书中所载装配件的同时,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载的固定螺丝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包含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固定螺丝这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进行比对时,不能宽泛到实际上取消该技术特征的程度,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利要求中采用“包含”的表达方式,应解释为至少含有权利要求中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并列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其具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属于其中一项技术特征的结构组成部分与权利要求中起亚并列的技术特征相等同。
14岁娃疑被诱导消费 花2100元配眼镜
因为工作忙,华先生也想趁机锻炼一下14岁的儿子,就给了孩子2000元,让他去配眼镜顺带买点东西。让他没想到的是,在眼镜店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孩子配了副眼镜,花了2100元,身上只剩两块钱,步行了三四公里才回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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