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6-09-21牟前均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9期
牟前均
浅谈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牟前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收到非应计贷款还款时,仍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先冲抵本金,再计利息收入,并由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这种纳税处理,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一、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有关的会计、财务、税收政策
(一)会计制度规定
1.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非应计贷款还款的规定是:
(1)第十二条规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第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二是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三是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四是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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