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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

2016-12-29郗建设张允光樊永流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9期

郗建设 张允光 樊永流

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

郗建设张允光樊永流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独立进行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与认定,资产价值评估,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物品价格认定,资产拍卖、变现,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性能检测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接受的是财务检查与会计审计及一些经济纠纷方面的委托鉴定(以下简称“司法会计鉴定”)。笔者试图就接受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点、形成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难点的基本思路、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初步探讨。

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成因解决思路

一、司法会计鉴定概述

(一)名词解释

广义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律师事务所,各级调节委员会,公安部门等部门和机构,在侦察、审理、辩护和执行(或提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和案情需要,必须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拍卖时(以下统称司法鉴定),由合议庭、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委托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狭义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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