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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发展助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2016-09-16韩嘉玲

中国民政 2016年12期
关键词:监护人群体家庭

韩嘉玲 张 妍



农村社区发展助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韩嘉玲 张 妍

留守儿童是“问题儿童”,打工父母“只生不养”;留守老人年龄大、教育程度低、没有文化无法承担起监护责任,这是长期以来舆论及媒体主要的看法。由于对留守群体的“污名化”和“刻板印象”效应,在健全及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过程中,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往往被描述成为处境艰难,需要外界同情、接受援助的群体。长期以来,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更多的是依赖外来的力量自上而下,从外而内的关爱服务体系,而忽视社区本土的资源以及留守儿童、留守监护人的主动性,因此使得关爱服务工作很难发挥作用。本文通过在三省五县的田野调查,尝试从留守儿童、留守人员的视角与生活经验出发,来发现社区自身的资源,并探索留守成员对由于家庭成员流动而发生的家庭结构变动和个人角色调整所进行的努力。

一、留守儿童形成互助网络,其群体自身的潜力被忽视

留守儿童不能等同于问题儿童:目前无论是学术研究、媒体报道及主流论述,多从“问题范式”出发将“留守儿童”等同于“问题儿童”,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有被夸大的趋势。同时,认为留守儿童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学习问题、生活问题、安全问题、心理问题、行为问题。这些论述简单地将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视为不可分化的群体而忽视了留守儿童内部的异质性与差异性。

留守儿童群体自身的潜力往往被忽视:通过进入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场景的观察和访谈,我们发现留守儿童具有非常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尤其是女性留守儿童,她们不仅可以照顾自己还承担着家务劳动和部分农业劳动的任务,甚至承担着照顾老人的责任。但是与学者假设的相反,劳动参与并没有占用她们的学习时间而导致她们成绩下滑等不良表现,相反,参与劳动的留守儿童在学校表现也较少出现行为问题。因此,劳动作为一种参与家庭生活的方式,其正面影响应该受到重视。

构建留守儿童互助网络:同辈群体作为农村儿童重要的学习共同体,对于形成儿童互助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上遇到困难时,留守儿童主要求助对象是“好朋友”及“同学”。此外,当他们心里特别不痛快时,最主要的倾诉对象也是“好朋友”及“同学”。同辈群体不仅是共同学习者、倾诉者,同村落的伙伴也是上学途中一起同行的陪伴者,这是农村学校放学时重要的风景线:可见组织好的小分队,结伴一起走向回家之路。这一方面说明同辈群体在留守儿童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虽然父母不在身边,但是留守儿童会通过同辈群体或者其他方式为自己寻找适当的社会支持,从而调适由于父母不在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类似《萨摩亚人的成年》的儿童经验,儿童教育的责任并不在成年人那里,而是年长些的儿童与伙伴,代为承担“不要这样”“不要那样”这个职责。所以,儿童时常会觉得与父亲相比还是伙伴们与自己的生活更亲近。留守儿童在父母离开家之后,会自动通过同辈群体、兄长、教师、监护人等的支持来重构自己的支持网络,以抵消父母外出的消极影响。因此,留守儿童自我支持的能力作为社会支持发挥作用的基础需要得到充分重视,并合理转化为重要的服务资源。

二、大部分留守监护人能尽职尽责地照顾留守儿童,但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与资源

在以往的研究中,对留守老人与监护人的“污名化”已被多数人认可。一些学者提出留守儿童的隔代抚养是被动抚养;监护人年龄较大,教育水平低,无法辅导学业,导致留守儿童成绩差,得不到足够照料。

留守监护人以中年为主体,身体状况较好: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年龄分布以中年为主体,特别是女性监护人的年龄结构更为年轻;当然其中不乏年龄在70岁以上的监护人。调查发现颠覆了我们将留守监护人不加分辨视为农村留守老人的谬误,因此,本文在提及留守儿童监护人时不使用留守老人,因为不少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还没有跨入老年人的行列。与年龄相对应,大部分监护人的健康状况较好,自评健康状况为“非常好”“良好”的比例分别都比较高。

绝大部分的监护人都能尽职尽责地照顾留守儿童:大部分的留守监护人虽然教育程度不高,虽然不能辅导完成作业,他们依然非常重视儿童的学习,并没有疏于对留守儿童在课业上的督导及责任。每日督促他们写作业、看书是监护工作中的重头戏。虽然发生了个别留守儿童的意外事件,甚至个别的监护人对被照顾者的侵害事件,但调研中发现,留守儿童对监护人的评价是正面与肯定的。可见,大部分监护人都在尽职尽责地照顾留守儿童,不仅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求,如洗衣做饭,还负责监督作业、接送上下学、生病医治、开家长会等各种工作,甚至离开原居住社区而到学校附近租房陪读。有的监护人同时照顾三四个留守儿童,尽管负担很重,仍全力地保障他们的生活、学习、健康和安全。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与资源:综合而言,大部分监护人身体硬朗,具备独立生活和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每日忙碌并充实,他们是对生活充满着期望的留守群体,与我们最初设想中的无奈、孤独、对生活不满、出现“留守综合征”的监护人形象大相径庭。当然,还有一部分监护人因健康每况愈下而产生沮丧、焦虑等情绪,对这些监护人应该被给予足够的社会支持与资源,急需被纳入关爱保障体系的群体。

三、外出打工是理性算计的家庭策略,外出依然发挥着重要的远程监护功能

外出打工是理性算计的家庭策略:打工父母由于个别留守儿童意外事件,被媒体与舆论描述成为是只顾赚钱、抛家弃子的不负责任家长。其实家长外出打工的抉择是通过理性算计(Rational Calculation)且有准备的过程,更是重要的家庭策略(Family Strategy)。绝大多数的留守儿童家庭在做出外出打工的决定时,并不是一个突发事件,而是一个有准备的过程,留守儿童父母综合考虑了委托人的健康状况和责任心、对孩子的照料和上学问题、时间选择、居住模式和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才决定了“是一方外出还是双方外出”“何时外出”“由谁来照顾孩子”“孩子是否住校”“外出后如何与孩子沟通联络”等问题,这一事件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参与到了决策过程中。调研中还发现,有的父母考虑到孩子能接受更好的学业辅导,选择无任何亲缘关系的退休老教师来看管孩子,还有的父母将孩子托付给信得过的邻居。可以说,监护人是留守儿童父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理性选择。

大部分留守儿童与父母保持紧密联系:外出务工的父母多会以间接的方式来维系彼此的亲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电话成为大部分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的主要方式;受农村网络普及率低的限制,少部分人使用微信和QQ等聊天工具与父母联系;写信这种传统的沟通方式使用频率极低。调研发现大部分留守儿童与父母保持着紧密联系。当然不容忽视的是,有部分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关系生疏,每年的沟通交流少于6次,甚至一些父母几乎从不和子女联系,完全是“大撒把”的教养方式,这类父母多是在子女很小的时候就外出务工,与子女接触非常少,亲情淡漠。这些与父母沟通较少的留守儿童多表现为腼腆、害羞,对于这些与父母疏于沟通的儿童,他们需要更多的心理沟通和陪伴,也是需要给予更多社会支持的留守儿童。

外出依然发挥着重要的远程监护功能:综上所述,父母外出务工虽然拉大了亲子间的物理距离,但他们都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在尽最大努力去教育子女、保护子女。他们的远程监护在子女的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在父母外出务工期间,许多留守儿童并不是完全失去了家庭支持,不像有些学者假定的那样,处于“情感缺失”“亲情缺失”“家庭结构残缺”等极端状态,而是通过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分工角色的调整,为留守儿童构建了新的支持体系。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与原有的家庭体系相比,新形成的家庭支持体系的完善程度有所减弱或降低,特别是少数留守儿童家庭的部分成员未能在角色的调整和重新定位中及时作出反应,导致新构建的支持体系瞬间瓦解,引发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失衡、孤独无助、安全失保等问题。

四、发挥与整合农村社区的资源,构建邻里互助网络

社区的作用有待加强:目前的关爱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主导,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提供。农村社区的作用发挥受资源和工作体系的制约,学校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时存在一些不便,例如时间的限制,专业人员的不足以及学校体制的限制等。同时,在校学生不能覆盖所有留守儿童群体,尤其是需要照顾家庭的留守儿童群体。因此,社区就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但是目前社区参与较低,一方面,留守儿童聚集的村落,社区内部缺少青壮年劳动力,甚至成为“空心村”,另一方面,留守的老人、妇女群体的潜力没有得到认可。尽管我国农村社区的管理体系逐渐弱化,但村民们仍具有很强的家族观念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的互助主要包括接送孩子上下学、生病照料、农业劳动等,形成一个有待发展与重视的社会支持网络。

构建邻里互助网络:充分发挥留守儿童社区中“五老队伍”、代理家长、爱心妈妈、留守妇女、邻里互助等关爱队伍和人员的作用。善加利用社区已有的人力资源,应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培训和服务,构建互助网络,使他们成为留守儿童群体强而有力的支持力量。充分发挥我国农村传统邻里互助的作用,真正形成社区中本村人帮助本村人的优势,进一步重建农村的集体意识与共同体意识。

五、对策建议

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能力建设是重要的保障措施。其中,对于如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才能发挥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目前主流学界的意见往往是“政府要对社工进行专业培训,让我们拥有一支在专业化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农村社工队伍”。

然而,已经实施长达4年的对西部留守儿童提供专业学校社工的公益项目,虽然成果显著,丰富了农村儿童的业余生活,开拓了他们的视野,带给了他们更多快乐和心理上的关怀,令他们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但这一模式却面临着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紧张根本无力购买服务、以及项目很难复制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困境。如果国家没有相应的制度、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将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些社工活动往往是将城市的活动组织方式引入农村,缺乏充分利用和挖掘农村资源开展活动的实践,往往出现脱离农村实际,只是通过高成本的课外资源给农村儿童带来一种新的体验,并没有教会他们从现有生活中寻找乐趣与培养适应农村生活的能力。因此,重建农村社区,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培养农村社区内部人才,发挥当地人的自救能力,是增强社区凝聚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

首先,发挥留守儿童的主体性作用,强化留守儿童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当前,留守儿童已经自发地在生活、学习、交通安全等方面形成了小范围的互助网络,但因资源有限,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参与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可通过适当的引导和组织活动,帮助留守儿童主动适应父母离开后的新的家庭生活,提高其生存能力。比如,将同村的留守儿童分为若干小组,定期开展与农村生活学习紧密相关的自主阅读、厨艺、农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等主题活动,在团队合作中互相鼓励、分享经验,分享快乐。这种做法既丰富了留守儿童的业余生活,也让他们的个人能力和互助网络在实践中得以加强。

其次,重视农村留守监护人的丰富生活经验,建立农村留守监护人的互助网络。长期以来西方中产阶级教养儿童的文化逻辑方式成为城市家长教育子女的策略方向。所谓先进的儿童教养方式,是相对于传统的自然成长,即所谓的协作培养。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之下,将家长辅导作业、家校合作的作用无限扩张与上升,使得无法承担辅导家庭作业的农村家长成为教育子女的不合格者,这样往往忽视了传统家庭教育中言传身教的作用。在家庭的教育特别是农村的家庭教育中,如何观察周围的农村事务,学会与人交往以及如何参与社区的文化活动、公共事务都是留守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也是他们传承给子孙辈的乡土经验。因此,建立留守监护人的互助网络平台,进一步挖掘他们教育子女的地方知识,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分享经验,正确处理留守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共同化解留守儿童可能面对的风险和压力。

第三,充分发挥邻里互助,实现“本村人帮助本村人”来重建农村共同体社区。非家庭化的人口迁移流动是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现象。因此,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不应该仅仅依赖单个家庭自行解决,而应由政府、社会、家庭等不同行为主体共同应对。农村社区作为社会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承担着社区发展建设所涉及的各项社会事务,包括对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在我国农村社区空心化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重建农村共同体社区已迫在眉睫。前文已经提到,村民之间仍保持着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经验分享,进一步建立农村留守监护人的互助网络,用社区集体的智慧来解决社区中面临的留守儿童问题。

事实上,农村社区仍有大量资源可以盘活,比如,撤点并校后遗留的旧学校可改建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在村庄内挑选出退休老教师、留守监护人、合适的成年人(如身体健康、有责任心、一定时间内不外出)等为留守儿童等提供学业辅导、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安全教育等服务,同时,也可为留守家庭中的老、弱、病、残等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一方面使得农村闲置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提升了农村社区活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发挥邻里互助,实现“本村人帮助本村人”来重建农村共同体社区。加强与修复农村共同体,也是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四,在能力建设方面要积极培养社区内部的人才。在能力建设方面要积极培养社区的人才,社区的问题需要培养社区的人才来解决,外来力量只能提供短暂的补充。为什么要强调培养社区内部人才的重要性,因为所谓的“专业化的农村社工队伍”是很难依靠的。由于我国的留守儿童问题多发生在贫困农村,甚至是偏远山区,专业社工不可能长期留在社区工作,不仅下不去而且也留不住。强调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往往影响了本地人才的能力培养。调研中发现,本社区内的骨干人才在活动开展方面更具有号召力,且在掌握了正确的理念和方法后,能更好地开发和运用本地资源,如使用山石或树皮作画;同时,他们更了解社区内每个家庭的情况,对人们的思想变动更具敏感性,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因此,培养农村社区内部人才既能事半功倍,又能建构稳固的社区根基,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农村社区的问题需要培养社区内部人才来解决,但外部力量作为一种补充仍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如何有效建立留守儿童社会网络、如何充分发挥不同人群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合理开发利用社区资源等,都需要外部力量提供一定的理论、人力、资金支持,外部力量扮演着指导者的角色。发现、培养社区人才,实现从外援介入到内生力量的转变,进而提升社区软实力。毋庸置疑,从农村社区的重建及社区内部人才的培养,发挥自救救人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推进乡村发展进步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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