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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探析

2016-09-12黄春潮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7期

【摘要】生态补偿内涵为生态服务功能付费与生态功能损失补偿。在构成要件上,主体为责任承担方与受偿方;客体为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及作用于其上的行为;范围是生态服务功能减损的补偿费及其他补偿内容;标准是损失量与获益量;资金源于国家财政及私人筹措;方式为实物、智力、政策及项目等补偿形式。生态补偿与其他相关制度在构成要件上虽有交叉,但存在本质区别,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关键词】生态补偿;限缩解释;生态功能付费;生态损失补偿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内涵在国内外理论界大致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或服务,二是对损害的补偿或对损失的补偿。

(一)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或服务

平等主体交易或服务,是指平等主体间通过合同方式出让和购买生态服务。其特点为交易或服务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非行政权的管制,虽有“补偿”之名,但该“交易或服务”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非造成损害后承担的补偿责任。

国外普遍称生态补偿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为环境服务付款计划,即生态系统服务需求方与生态系统服务提供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前者提供价款和后者保证生态系统服务为条件达成的交易。有七个主要原则:自愿,即利益相关者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协议;受益方支付,即生态系统服务受益方是支付价款主体;支付价款的方式为直接付款;额外性,即所支付价款应高于一般资源监管费用,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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