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问题研究
2016-09-12袁木玲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7期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愈加突出,然而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并未给予有效的规制,出现法律缺失和司法困境。本文探讨刑法谦抑性理念、“手机移动智能终端”司法解释及移动互联网犯罪存在突出的疑难问题,提出需运用互联网思维去破解司法困境。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犯罪;刑法谦抑性;扩张解释;电子证据
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态统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整个移动互联网领域已经处于一个爆炸的时期,由此引发了不少的新型手机互联网犯罪。而目前我国对这类新型的智能手机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漏洞,本文针对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手机移动互联网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不少刑法学者认为,对手机移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刑法理念是否需重新审视。笔者认为,对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一)关于非犯罪化。第一,西方有些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所谓非犯罪化,只是将原来的个别犯罪行为转化为非犯罪行为,即只是个别国家将个别“无被害人的犯罪”、“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等实行非犯罪化。第二,西方国家,现在都在实行犯罪化。在刑事立法上,最先主张和实行非犯罪化的是英国,但到20 世纪70 年代后,英国由非犯罪化转向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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