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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入刑的老师

2016-09-1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6年13期
关键词:侯某新野县孙某

郭红敏

两高三学生被判代替考试罪

2015年12月19日是河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时间,许昌市某学校高三学生孙某、赵某自感自己的美术功底不太扎实,担心这次考试过不了本科录取线。考试前几天,他俩开始物色“枪手”,最后,二人把目标锁定在他们曾就读的某美术培训班的刘某和李某两位老师身上。二人笑容满面地请他俩“出山”,刘某和李某也知道替考的风险,开始不同意,但在孙、赵二人一再请求并承诺替考后每人给2500元酬劳的诱惑下,两人动心了。达成意向后,四人在宾馆内敲定了替考细节。考试当天,四人一起乘车来到考点。按照预先设定的方案,上午,孙某、赵某先到考场按指纹验证考生身份,刘某、李某在厕所等候替考。之后,孙赵二人假装上厕所,将准考证交给刘某和李某,由他们拿着准考证冒充参加考试。赵某因为考场监考得严,上午待在厕所里没敢出来。在下午的美术专业色彩考试中,孙某、赵某按照上午的办法,继续由刘某、李某二人替考。不料,孙某、赵某长时间待在厕所,引起了学校工作人员的注意,遂将二人带到学校教务处进行询问。开始二人矢口否认,后来难以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了找人替考的事实。学校领导得知后,深感问题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四人被警方带走。随后,二人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刑拘,并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26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起“高考作弊入刑”案情。魏都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查明,四人犯罪事实确凿,证据扎实。该院认为,身为高三学生的被告人孙某、赵某在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在犯罪时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代替考试罪判处孙某、赵某每人罚金人民币1万元。

魏都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郭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16年河南省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是由河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被告人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但因其不满18周岁,所以单处罚金。据了解,目前,我国国家级考试达到200多项,这些考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高等教育考试;二是资格考试;三是水平等级考试;四是人事考试。

三罪名让涉案者“伤筋动骨”

孙某、赵某二人所触及的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其中,河南杞县、通许县替考案共涉及枪手11人(有2名枪手为同一名考生替考)。后来,河南省对10名被替考考生,给予取消各科次考试成绩、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涉案的11名替考枪手,上报教育部,建议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充当牵线人的5名工作人员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主动交代配合的8名教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没有尽到职责的45名监考老师,给予记过处分。对被替考考生担任领导职务的家长给予撤销职务处分,5名一般公职人员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另外,河南省还对替考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有的被撤职、免职,有的被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河南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由于当时《刑法》仅规定了徇私舞弊罪,但该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他主体,包括学生主要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作弊考生,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况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这些处罚,难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

对此,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上述规定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新规对作弊行为的处罚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如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

孙某、赵某二人因一念之差,不单身背罪名,也无缘2016年高考。郭艳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违法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了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宣判后,法院将做好对被告人的回访工作,切实解决他们明年的高考报名问题。

此前,河南省新野县已经有人以身试法,成为河南首判组织考试作弊案。2015年6月份,新野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张某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招聘报名现场,向前来报名的考生索要联系方式,并以某教育机构名义为甲方,考生为乙方,先后与40名考生签订了考后付款、考试包过协议,收费分别为每人8000元至5万元不等。在笔试考试前,张某通过网上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的方式,招募赵某等5人,为实施考试作弊进行任务分工,由赵某、樊某负责,向考生发放作弊工具并教其如何使用。

同年7月18日,新野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如期进行。其间,赵某联系并组织人员,窃取了考题并制作答案后,将答案通过QQ号发送给在宾馆等候的韩某,由韩某将答案发送给在考点附近的张某、宋某,二人通过事先安装好的发送设备,将答案发送给考场的考生。按照分工,高某在现场负责放风,赵某、樊某和王某在考点附近放风并负责收发作弊工具。考试当天,该案案发,六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六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2016年3月份,新野县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8个月,每人并处罚金5000元。

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在其他省市,这样的案例也仍有发生。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检方指控,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定,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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