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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中国矫正教育的特色和发展趋势

2016-09-10郭伟李广平

世界教育信息 2016年16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刑罚矫正

郭伟 李广平

编者按:章恩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聘为首批“全国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心理矫治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章院长主持或参加研究省部级科研课题1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8项。2016年6月1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其中指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00.4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9.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0.2%的较低水平。这一成绩的取得显然与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分不开的。为了解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国外在推动矫正教育发展方面的情况,本刊对章院长进行了专访。

一、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就与优势

《世界教育信息》:尊敬的章院长,您好!很高兴您能接受本刊的专访。首先,请您具体谈谈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所取得的成就。

章恩友:在短暂的10余年时间里,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扩大、到稳步推进、再到“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新兴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健全我国现代刑罚执行体系、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权发展等领域都带来全面建设性的发展成就。

第一,改善了我国现代刑罚执行体系。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重要部署以来,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基础上, 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探索和推进融合有效惩戒、优化监督、突出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事实证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成功实践。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制度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互衔接贯通,使刑罚执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使刑罚执行成本逐渐降低,既改善刑罚执行体系、增强刑罚执行效果,又较好实现刑罚目的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在转型期,社区矫正工作关乎社区安宁、社会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在新时期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新要求。社区矫正自从全面推进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虽然人数增长迅速,但社区矫正工作保持了持续安全稳定,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包括罪犯家属的积极作用,提高犯罪人员改造的积极性,这对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维护公共秩序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治理效果。

第三,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和法治事业的发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更好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又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以来,各地从人权和法治事业的发展着力,把教育矫正放在突出位置,以提升教育效果为目标,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建立教育基地约9000个,在2014年,各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技能培训超过22万人次,指导就业就学近30万人次,协调落实承包田超过36万人次,累计建成就业基地8000多处。各地区以通过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实现秩序稳定和公共福利为着力点,重点帮扶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就学、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这些实际行动都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和人权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世界教育信息》:这种成就的取得与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有着分不开的关系,请您谈谈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

章恩友:结合现实语境和时代环境,我对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主要有两个认识。

第一,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后,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做重要指示时强调: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律之后,2015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社区矫正法律,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正是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甚至把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化的工作当成政治任务来推进,这才使得各地社区矫正建设工作迅速展开。根据相关资料,各地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有的叫社区矫正管理总队,有的叫社区矫正管理局;97%的地级和92%的县级司法部门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队伍建设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全面开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经费上,社区矫正经费已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4年,全国社区矫正经费达11.38亿元,比2013年增加1.44亿元。在信息化建设上,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出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已经运行,其中15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实现了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参与。社区矫正的最大特点是对罪犯惩戒管理与矫正教育的社会化,突出政府与社会合作式的监督管理以及罪犯和被害人之间公开接触式的社会关系修复与重建,这就需要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参与。统计表明,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超过8万人,社会志愿者近70万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将会更加进步,而且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将会继续得到家庭和社会参与支持优势的推动。一方面,针对国情和人性,在中国社区矫正发展中,服刑人员和家人的关系不再被隔离,他们对家人的愧疚之心和回报之情往往比法律的约束力更大,家庭的积极参与和监督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符合情、理和法的统一,也更加有利于矫正。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关键靠群众、重点在社区,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凝聚、吸引各方力量和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我们国家的经验优势,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会极大增强教育矫正效果。

二、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做法

《世界教育信息》:国外在社区矫正方面上有什么比较好的做法?

章恩友: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早,各种工作机制也较为健全成熟,有很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想简要谈谈几个主要国家的好做法。

加拿大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健全的法治和人权保障。除了《刑法典》之外,1992年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是加拿大社区矫正的核心法律,同时该国还在矫正教育领域遵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作为人权基本保障法的《权利和自由宪章》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加拿大人(包括犯人),《犯罪记录法》更是很早就创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二,社区矫正理念清晰深刻。在加拿大,矫正就是服务,其目标是保证被释放的人不再重新犯罪,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方法就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归社会,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易使罪犯成为负责任的公民,对罪犯重新关押并不会从根本上减少其犯罪风险。第三,社区矫正采取项目制,而且强调合法性。健全罪犯参加惩戒计划,从教育、工作、社会等方面评估矫正项目,项目执行过程贯穿个案管理,罪犯对矫正项目执行的任何一个环节或程序均可提出申诉。第四,社区矫正组织合作契约化。加拿大矫正机构经营管理的“社区惩教中心”都是通过契约形式独立运行的,除此之外,由社区矫正机构、警察部门、社区、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成熟合作体系使得矫正署与警方、警方与其他方面力量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俄罗斯社区矫正法制体系较为完善,以《刑事执行法》为中心、以相关矫正法律规范为补充,拥有较为完善合理的剥夺自由刑与较轻刑罚之间的替代转处机制,整体上具有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显著特点。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注重罪犯人权保护、贯彻行刑人道主义。在管理体制上,采取垂直的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经费保障机制。在队伍建设上,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属于警察序列,有被授予军衔的权利。工作模式采取社区矫正机关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社区矫正对象处遇环境也接近正常的社会生活。

美国的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措施,其运用比例约为70%,而且贯穿美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这是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显著特点。在美国,社区矫正实际上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除了缓刑和假释外,其他形式主要还有转处、审前释放、社区服务、赔偿和罚款、缓刑、家庭拘禁、电子监控、日间报告中心、中途训练所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监狱法》也是涵盖社区矫正制度的,美国的社区矫正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不同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矫治方法。与其说在美国社区矫正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措施,不如说其是刑罚执行的内在自然流程。在美国司法界看来,社区矫正是一种服务,旨在保护公共社会安全,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建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工作和教育。它既是行刑社会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刑罚效益原则的必然选择。简言之,美国在社区矫正制度上的特色在于规范统一明晰,执法和工作主体统一,多渠道矫正资金的经费保证,市场化运作的社区矫正中心,州际矫正资源共享,以及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促进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

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欧陆刑罚特色的集中体现,其中对于刑罚执行司法化的理性设计构成了其别具一格的风范。人道主义、社会行刑化以及刑罚个人化逐渐成为法国矫正教育基本观念,如在量刑基本原则上,坚持以“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并重。法国社区矫正在内涵上既包括刑罚执行的种类,也涵盖刑罚过程具体执行机制;其制度在司法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都有很好的非监禁机制来体现,以确保罪犯接受最小伤害的非监禁处罚;其制度的措施类型也可分为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区矫正措施。法国刑罚司法化的制度理性及其设计更是该国社区矫正非监禁机制的最大特色。法国的刑罚执行法官针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可以采取较为多样的非监禁措施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教育,从而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且社区矫正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法律监督之下由社会参与和协助完成的。在法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广泛,制度执行灵活多样,社区矫正义务规定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

在德国,社区矫正也是一个极为泛化的概念,其主要内容表现为广义的缓刑帮助。在我看来,德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特色在于其理念,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再改造,让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提高过一种守法和正常的生活的认知与能力,而非管理被处罚人的全部事务,这是德国社区矫正制度理性设计的鲜明态度。在组织模式上,德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强调以非编制政府雇员为主、社会义工为辅,雇员们被派分到各个辖区、社会福利机构;一种强调完全由公务员组成,集中挂靠在司法部刑罚执行处的社会服务部。

英国的社区矫正机制有着显著的判例法特质,它不是单一型的刑种,而是一个多元化的刑种群,是由在近100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而来的很多单个的社区矫正令组成的,而且在个案审判中,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的社区矫正刑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社区矫正令。英国社区矫正制度有着清晰的关注点,即制度设计坚持社区利益和警察角色定位的功能和效果,在机构上强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条块监督互动,在对象上为未成年人单独设计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来开展矫正工作,在运行机制上强调矫正官的核心领导地位,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执行。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英国,还有类似我国强制戒毒机制的缓刑集体宿舍管理,缓刑集体宿舍属于缓刑的一种,介于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它主要适用于那些未成年吸毒犯,还有一部分无家可归的社区矫正对象也集中在缓刑集体宿舍食宿,由矫正官指导其接受矫正考查。

受英国影响,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是由大量的矫正计划构成的,这些社区矫正计划又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庭命令展开的。据统计,澳大利亚的各种具体社区矫正机制就有13种之多,其中法律明确缓刑监督令(probation order)、社区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少年犯管教中心令(attendance center order)以及良好行为保证(good behavior bond)4种是专门用于未成年违法犯罪矫正的形式。同时,澳大利亚社区矫正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也颇具特色,针对特定主体,将会由青少年司法会议、毒品法庭、地方法官早期转介治疗或小组量刑等机构来做出相应社区矫正令。

三、港澳台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

《世界教育信息》: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社区矫正教育有什么样的特色?

章恩友: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在社区矫正制度上多属于从海外引进和借鉴,但也都融合了当地的社会特色,呈现出不同的关注焦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香港地区开始推进“社会为本、辅导为主”的矫正制度,先后推出了《感化令》《社区服务令》《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等一系列法令,这就构成了香港著名的“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该项计划强调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不作为犯罪处理,尽量不让未成年人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一般不对未成年人实行监禁,而是让其留在原地进行悔过并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香港的社区矫正机制还提倡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调和机制,给予违法犯罪人以当面补偿的机会,受害人的原谅可能会换来犯罪者更大的良心谴责,进而有效地避免了再次犯罪。

在澳门地区,以未成年人为例,社会重返厅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法院在审判未成年犯前会将犯罪青少年的个案转给社会重返厅,要求社会重返厅撰写犯罪者的社会表现报告,从而考虑采取何种合适的手段,当犯罪者的罪行比较轻微时,考虑到其平时的社会表现良好,家庭和学校氛围有利于其改造,法院将会在报告中做相关记录但不做出判刑决定。随后,社会重返厅负责对没有进入感化院的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辅导和事后监督,直至其情况好转为止。

在台湾地区,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会处遇。依据“《更生保护法》”规定设立更生保护会财团法人,该财团法人是在法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更生保护会在各自区域内设置分会,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狱者的保护教育工作。更生保护分为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暂时保护,其中直接保护又包括教导和感化,间接保护包括探视、帮助受保护人就学、就业等,暂时保护主要是指资助住宿费用和旅费。

四、信息通信技术

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变革

《世界教育信息》:您认为信息通信技术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什么样的契机?

章恩友: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被称为人类发展文明的“第四次革命”,它给人类生活、思考和工作方式都带来了深刻变革,也给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契机。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现代化水平,这是社区矫正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特别是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谁率先拥有大数据、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在人类信息文明的社会中掌握主动权、赢得未来引领权。为此,我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网络在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了解、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等问题,树立基础工作信息化的理念,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各类基础信息做到及时有效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依法监管工作水平。

就具体工作开展来看,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依据信息科技健全完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实现有关部门间资源共享,推动实施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服务帮扶创新,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运用各种定位追踪技术设备、视图扫描技术、信息处理软件等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如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信息五级联网,提高执法效率;如推广定位手机、电子腕带、指纹报到仪等信息技术应用,增强监控工作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为此,这样既能做到有效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和防控其重新违法犯罪,又能有效保护其公民权利并促进其人权保护和有序回归社会。从长远来看,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社区矫正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提供了更加简便、高效与人性化的解决方案,这也为社会秩序安全、公共福利增进以及人权法治发展的可持续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五、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世界教育信息》:您认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章恩友:就我的思考和判断而言,今后需要进一步发展的方向至少有3个主要维度。

第一,依法矫正成为必然趋势。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在制度顶层设计上努力解决关键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增强具体规章机制建设,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定,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各个环节都能够规范化运行。推进执法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加强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以权利保护为工作主线,提升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水平,在案件办理上做到人民群众、服刑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实现社会和解和预防再犯罪。

第二,完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矫正成为工作关键。今后的社区矫正应该继续突出重新犯罪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一方面,尊重矫正教育规律。高度重视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以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坚持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坚持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丰富社区服务方式,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生活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认真修复和重建社会资本。以改善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网络、增进社会信任来实现社会秩序与和谐。就其社会适应性帮扶机制完善来看,应当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能力为核心,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助、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协调指导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通过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把思想教育、亲情感化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相结合,有力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第三,罪犯监督管理和矫正教育与服务的开放与深化成为重要方向。在政府“简政放权”和社会治理合作的变革趋势中,社区矫正推进发展重在协调好政府机关之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机制合力,重在改善社区矫正社会资源开发利用和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化水平。一方面,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化,立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配合、支持力度,确保统筹整合的力度满足工作需求,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运用社会资源进行教育帮扶,形成合理的政策导向,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

《世界教育信息》:您认为社区矫正教育对于中国梦的实现有着怎样的作用?

章恩友:社区矫正教育的对象是在社会中开放服刑的、社会危害风险程度低的罪犯,但这些人仍然是具有法律地位的限权公民。在现代社会治理和现代社会法律的视野中,如果从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来看,国家治理犯罪的法律控制已经放弃了敌我生死的斗争哲学,而是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如果从公民和社会的关系来看,除了死刑犯和终身监禁罪犯之外,其他任何罪犯都应当享有实现自己重新回归社会的充权过程的保护。也正是国家对非监禁刑的逐步法理承认才换回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自由保障的法律基础,才会真正实现罪犯刑释之后的自由发展的制度保障与其回归社会能力的促进。因此,矫正教育不是折磨罪犯,而是对罪犯个体以及社会秩序和福利的终极关怀。从某种意义来看,通过矫正教育实现一个人的自由,就是全社会获得的自由;相反,通过矫正教育扼杀了一个人追求自由的渴望,就是阻碍了所有人的自由梦想。

矫正教育追求的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弃恶从善,实现的是社会和解与秩序,提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关爱,致力于个体尊严的改善与保护。矫正教育展现了我们的法治梦、人权梦,以及展现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和人的自由与幸福。全面推进和改善我国矫正教育制度化,不断提高我国矫正教育的水平与效能,实现社会命运共同体的秩序、自由和福利就是继续推进伟大中国梦的实现。

编辑 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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