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出借车辆涉事故车主责任如何定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16期

Q1:艾律师,您好!

2010年我买了一辆车,但是在2013年交强险到期的时候,我忘了为我的这辆车续保交强险。2013年11月份,我朋友小潘有事借用我的车,小潘驾驶该车沿浦东新区上浦西路行驶时,分别撞击沿上浦西路由西往东行驶从左绕越路南侧由小李逆向停放的小货车和小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使小刘受伤。这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由小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刘没有责任。经核实,小李驾驶的车辆在Z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后小刘就他所造成的损失,起诉小李和Z保险公司,以及我和我的朋友小潘。法院判决Z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刘的损失8万余元。Z保险公司在赔偿完毕后,认为我是车主,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据此要求我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一半的责任,即4万余元。后法院判决我承担4万余元。对此,我很困惑,为什么我的车未投保交强险也需要承担一半的费用?Z公司已经赔偿小刘,为什么仍然可以要求我承担一半的费用?

求助人:小王

A:小王,你好!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你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为你的车辆投保交强险。

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