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三维思考
2016-09-10吴允锋
检察风云 2016年16期
吴允锋
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刑法体系后,这一罪名已时常出现在一些贪腐大案中,其既对靠裙带关系贪污受贿的人敲响了警钟,也给心存侥幸的贪官污吏斩断了退路。即便如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为贪官“免罪符”的担忧仍然如影随形、挥之不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贪官的“免罪符”吗
很多人都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打击了特定关系人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贪官可能会因变应变:只要利用一些特定关系人来经手受贿,就可确保自身的安全——对于特定关系人而言,虽然将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但只要官员还在位,就能够实现“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因此,作为打击“关系密切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事实上可能庇护那些虽然知情但坚称不知情的腐败官员。这难道不是法律漏洞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我们刑法为什么要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长期以来,社会上经常出现“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这样一种现象。“关系密切人”受贿行为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事发后,国家工作人员或只承认自己为请托人谋取了相关利益,但对“关系密切人”索贿或受贿之事则声称其并不知情,或实际上确实不知情;“关系密切人”或只承认自己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托事项,而对自己索贿或受贿之事则坚称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或实际上确实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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