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
2016-09-10杨佳音
决策探索 2016年18期
杨佳音
一、民商事登记和公证概念
(一)登记的概念
现代民商事登记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所主持的登记,从内容方面一般分为经济活动的登记和非经济活动的登记。一般来说,非经济活动的登记,比如社会团体、结婚、收养等方面的登记,都是由民间团体、中介机构和一般民事活动的登记所构成的。而经济活动的登记主要是由企业或特定的主体登记构成的。
(二)公证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公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透彻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公证体制的不断改革,另一方面是国内学术界对公证的认识不一。笔者综合学术界的一些观点,认为公证应该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合法的证明的活动。从公证的概念来看,公证的法律关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公证是一种申请者与公证机构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活动;其次,公证的对象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与文书;最后,公证的目的是要确认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概念
登记错误是指登记簿的记载与客观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登记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公正产生证明力、推定力以及公信力的行为,它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因而,如果因登记行为错误而使该主体的民事利益因此受到损失,那么,这种损失应该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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