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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加班是否能按违纪解除合同

2016-09-10

工会博览 2016年24期

员工不同意加班是否能按违纪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吴某进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

2015年5月因单位订单增加,仓库管理工作也繁忙,不时需要加班。5月16日吴某的领导通知吴某当天需要加班。吴某说因家中有事当天不能加班,随后单位根据《员工手册》中“不服从单位领导工作安排”给予吴某书面警告处分。5月31日吴某的领导再次通知吴某加班,吴某依然表示拒绝。单位以同样的理由给予吴某书面警告处分,并根据《员工手册》中“两次书面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15年5月31日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6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能否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如不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吴某在知晓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违反单位的该条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单位需要员工加班应该和员工进行协商,这两次拒绝加班也是因为家中有事,并非故意不加班,所以单位是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单位要求吴某加班应当与吴某进行协商,征得吴某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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