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软文广告的法律方法运用
2016-09-10张远卓
时代金融 2016年17期
【摘要】软文广告在新《广告法》背景下,似乎只有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能对其规制。生活中各式软文广告变化万千,其危害性不亚于虚假广告,但两者法律责任相差悬殊。本文运用法律方法,以建构小前提的方法进一步探析软文广告核心特征,以建构大前提的方法寻求与软文广告危害性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从而在现行法背景下,更好地应对软文广告这一复杂乱象。
【关键词】软文广告 法律方法 小前提 大前提 虚假广告
一、背景和问题
新《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广告法》对于旧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以及伴随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鲜事物都有所回应。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现象——软文广告,新《广告法》规定在第十四条,旧法规定在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却只字未改。
软文广告这一现象,早已受到不同学科的关注,而对于何谓软文广告,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较为狭义的观点认为,软文广告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1]。更为广义的理解,“软文广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文章植入式广告。在社交网站中,有很多信息发布机制,可以利用相关的特别文章来进行广告的植入。”[2]可以看出,软文广告的外衣已从新闻报道这种单一的形式逐渐向别的文字形式拓展开来,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受众有时甚至很难察觉。“近年来随着网际网路的快速发展,部落格等社群网站之推文蔚为风潮,网络上之口碑行销(world-of-mouth marketing)几已然成为新形态模式之销售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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