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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国有公司治理

2016-09-10李江鹏

时代金融 2016年26期
关键词: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国有企业

【摘要】当前学者们对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从公司治理模式、股权和所有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公司治理不同的理念决定了公司不同的治理结构。主流的公司治理理念有“股东至上”和“利益相关者理念”。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由于面临代理人监管乏力的问题,治理结构的效力较弱。同时,信息和影响力成本由于代理关系的多层次,使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变得更加困难。当前在公司治理中主要运用报酬、剩余支配权、经营管理控制权、声誉和荣誉、聘用和解聘等机制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激励。

本文从公司治理的中有关激励机制的角度,运用相关理论,对宝钢股份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公司治理 股权激励 国有企业

一、国有公司治理相关理论

(一)国有公司治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围绕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公司制定以及股份制改革等均已改革成为国有公司的形式。国有公司的建立实现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也使企业拥有了法律规定的财产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现代公司治理制定的建立明确了各个治理主体的职权,相应的激励竞争机制也由此建立起来。在形式上,我国国有企业遍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的公司治理中,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并未按照治理结构进行,公司的运作和组织结构不相符现象比较突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并不是真正建立在企业适用的原则,而是更多的建立在符合社会公认规则、追求组织合法性等。同时制度环境的压力也迫使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机构,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适用,国有企业往往在压力下并未真正的做出调整。

(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是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责任、风险不对称所带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不完全契约的根源是信息的不完全。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出在不同情况下通过非单一的主体介入企业公司治理过程并通过事后分配过程的设计影响代理人的事前行为十分重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内耗,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把公司看成一种契约。公司是股东、经理人、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等企业要素所有人所达成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在长期合作和交易中达成的对各自要素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约定。该理论最大的特点是认为公司的治理主体应该是所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而并非只有股东,公司应该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二、宝钢集团股权激励计划案例解析

(一)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出台的原因分析

宝钢股份能够成为央企首家股权激励计划试点公司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一方面,宝钢股份业绩突出,国资委有意将其打造为同行业的标杆企业;另一方面,宝钢股份在有国资委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股权治理结构。

(二)宝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进入二十一世纪,企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在人才竞争日益激励的背景下,不断完善公司的激励体系,建立顺应时代潮流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激励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一家国有上市公司,宝钢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其必要性。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股权激励可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薪酬体系,有效改善相关人员的薪酬体系,完善相关激励机制。2、股权激励可以能够较好的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克服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3、进入WTO后,企业竞争日益加剧,国有企业要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薪酬激励机制是其必然选择。

(三)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特点

1、以同行业中全球的优秀企业为标杆,服务公司发展战略。2、重视保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资产保值增值。3、切合行业发展特点,横向比较促进有效激励。4、在注重激励效果的同时兼顾约束机制。

(四)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问题和不足

1.股票来源的问题。为了满足股票期权的行权的需要,企业一般会储存一定数量的股票。留存、增发和回购是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主要来源。留存股票是国外流行的办法。然而,此次宝钢股份的做法仍然遵循的是以往国内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方法,即委托管理人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A股股票。这种模式最大的负面影响是购买成本较高,且相对而言购买的股数也有限。

2.资金来源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为保障行权人行使权力,公司一般对行权人现金行权时提供贷款支持和延期支付等财务方面的帮助。但宝钢股份规定“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如此一来,尽管经营者和公司的利益捆绑更为密切,利益关注更为一致,当行权所以可能导致的问题将无法避免。

3.业绩评价的问题。宝钢集团股权激励计划假定“公司年度业绩考核中经审计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达标或者超过目标”时才可执行股权激励计划。这样的安排,迫使公司必须超越行业的标杆企业时才可获得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此做法与宝钢股份长期以来追求卓越,争当行业领军企业的战略相吻合,但这样的安排使管理层的收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毕竟,对于周期性波动很强的行业企业来说,要长期保持在全世界范围的领先地位的确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此外,相关竞争对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其可操作性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4.激励效应的问题。根据宝钢股份的公告显示:“激励对象的最大额度不超过其薪酬总额的30%”;“单个激励对象非经批准的累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与国外同行的股票期权的激励额度往往占到管理层薪酬总水平的80%以上相比,宝钢股份的授予比例明显式微,相对“保守”,自然由其激励计划产生的积极效应和驱动作用也就相应减弱了。

三、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效和意义

宝钢股份作为中国钢铁企业中的标杆企业,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公司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被投资者看好,同时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对国有上市公司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宝钢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出台,拉开了国有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序幕,这标志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激励计划的大胆创新,同时也意味着国有企业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提出表明在国家层面已经认识到优质人力资本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显示了国家进一步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决心。

作为国内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宝钢股份已经走在了行业的前列。但要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带动国内其他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实践,其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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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江鹏(1989-),男,汉族,河南人,广西大学商学院14级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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